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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等四人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6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路**号**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谢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将其承租的宝安区西乡街道**社区**公寓09*6房提供给他人多次进行德州扑克赌博。在赌局开始前,被告人肖某某在其为群主的微信群里组织参赌人员,每次参赌人员为6人至9人不等,设有“银行”岗位负责兑换筹码、“荷官”岗位负责发牌抽水。赌局结束后,由肖某某等人从当日抽水中支付人民币300元左右给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场地费,余下部分作为“荷官”工资以及用于全部人员宵夜等开销。2020年4月21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等人到上述场所进行赌博,由被告人谢某某担任“银行”,被告人张某某担任“荷官”。当晚23时许,民警接到举报后到场将被告人肖某某、谢某某、张某某以及参赌人员七人抓获归案,缴获扑克、筹码、赌桌垫等赌博工具,在谢某某手机内提取其所收取的赌资1.4万元。2020年4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筹码、桌垫等赌具(照片);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抓获经过、场地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证人被行政处罚材料、情况说明等;3.证人林某某、欧阳某某、许某某、蔡某甲、刘某某、洪某某、蔡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电子证据:微信群资料及聊天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谢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谢某某、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谢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凝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被告人肖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被告人谢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7********;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物品扣押于公安机关。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疫情排查讯问笔录及检验单等材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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