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4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4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住普定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被普定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6********,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贵州省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被告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陈某某、何某某、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石某某、陈某某、何某某、付某某四人商议在六枝特区木岗镇木岗场村篮球场旁何某某家的石屋内,利用每周六是木岗镇赶集的曰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按股出资当庄,以掷骰子赌单双、赌点数的方式开设赌场进行赌博,其中,石某某占股百分之四十,陈某某、何某某、付某某各占股百分之二十,每次进行赌博时,四人轮换着摇骰子或者杀赔(收钱或付钱)。2019年11月09曰11时左右,被民警当场查获,当场收缴赌资13080元,抓获参赌人员二十余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骰子等物证;2.书证:户籍信息、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徐某某等多名参赌人员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付某某等四被告供述与辩解;5.辨认、勘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6.电子数据:光碟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陈某某、何某某、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陈某某、何某某、付某某四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四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四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建议判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付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东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普定县**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398574****.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六枝特区**镇**村**组,1821295****.
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六枝特区木岗镇木岗场村五组,联系电话:1510858****、1898441****.
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六枝特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8768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建议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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