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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等四人盗窃案)_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

平泉市院公诉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经院批准,被平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平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平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平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林、王、丁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4日夜,被告人陈、王、林三人驾车至平泉市平泉镇回民中学北侧公厕边胡同口第一家房屋边,盗窃刘停放在此处的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一组共5块。后经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300元。

2、2019年1月4日夜,被告人陈、王、林三人驾车至平泉市平泉镇榆州南路221号院边上空地处,盗窃穆停放在此处的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一组共5块。后经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830元。

3、2019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王、林、丁四人驾车至平泉市交警大队下面十字路口西南角老实砂锅居北侧粉色二层楼前空地处,盗窃王停放在此处的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一组共5块。后经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730元。

4、2019年1月10夜,被告人陈、王、林、丁四人驾车至平泉市平泉镇水利胡同9号院外路边电线杆旁,盗窃张停放在此处的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一组共5块。后经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770元。

5、2019年1月10夜,被告人陈、王、林、丁四人驾车至平泉市平泉镇A.O史密斯热水器店前面,盗窃周停放在此处的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一组共5块。后经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770元。   

6、2019年1月10夜,被告人陈、王、林、丁四人驾车至平泉市平泉镇平泉职教中心(二职中)对面中国人民电器集团电器修理店前面,盗窃赵停放在此处的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一组共4块。后经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504元。

7、2019年1月10夜,被告人陈、王、林、丁四人驾车至平泉市平泉镇平泉职教中心(二职中)南侧五棵柳农家大院楼前前面,盗窃王停放在此处的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一组共5块。后经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730元。

8、2018年10月21日夜,被告人陈、王、林、丁四人驾车至内蒙古宁城县天义盛鑫佳苑小区东门外南侧路边停车位处,盗窃娄停放在此处的货车上的电瓶2块。后经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575.7元。

9、2018年10月21日夜,被告人陈、王、林、丁四人驾车至内蒙古宁城县天义镇拉斐尔婚纱摄影对面路边处,盗窃王停放在此处的两辆货车上的电瓶共计4块。后经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1728元。

10、2018年10月21日夜,被告人陈、王、林、丁四人驾车至内蒙古宁城县天义镇盛鑫佳苑小区东门外南侧路边停车位处,盗窃郭*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货车上的电瓶2块。后经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824元。

11、2018年10月21日夜,被告人陈、王、林、丁四人驾车至内蒙古宁城县天马街农行边停车位处,盗窃商停放在此处的1辆货车上的电瓶1块。后经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716.1元。

12、2018年10月21日夜,被告人陈、王、林、丁四人驾车至内蒙古宁城县铁西开发区泰和北门对面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门前停车位处,盗窃王停放在此处的1辆货车上的电瓶1块。后经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348.6元。

13、2018年10月21日夜,被告人陈、王、林、丁四人驾车至内蒙古宁城县铁西开发区铁西物流园区南侧泰岳牛羊饲料大全店铺门前停车位处,盗窃丛停放在此处的1辆货车上的电瓶1块。后经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448.95元。

14、2018年12月4日夜,被告人陈、王、林、丁四人驾车至内蒙古宁城县天义镇新宁家园北门对面马路边,盗窃刘停放在此处的1辆六轮农用车上的电瓶2块。后经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822元。

15、2018年12月4日夜,被告人陈、王、林、丁四人驾车至内蒙古宁城县天义镇新宁家园北门对面马路边,盗窃张停放在此处的1辆货车上的电瓶2块。后经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1054.9元。

16、2018年12月4日夜,被告人陈、王、林、丁四人驾车至内蒙古宁城县天义镇新宁家园北门对面马路边,盗窃郭停放在此处的1辆货车上的电瓶2块。后经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732元。

17、2018年10月18日夜,被告人陈、王、林、丁四人驾车至辽宁省喀左县大城子镇华鑫家园小区门口龙鸟特产店门前口空地处,盗窃郭停放在此处的1辆货车上的电瓶2块。后经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701.1元。

18、2018年10月18日夜,被告人陈、王、林、丁四人驾车至辽宁省喀左县利州街鑫海花园小区门口路边处,盗窃周停放在此处的1辆货车上的电瓶2块。后经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524.6元。

19、2018年12月20日夜,被告人陈、王、林、丁四人驾车至辽宁省喀左县利州街一品城小区门前路边处,盗窃刘停放在此处的1辆开瑞牌面包车上的电瓶1块。后经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205.5元。  

20、2018年12月20日夜,被告人陈、王、林、丁四人驾车至辽宁省喀左县利州街御水帝王小区对面凌河郡小区门前路边处,盗窃郭停放在此处的1辆货车上的电瓶1块。后经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165元。

21、2018年10月18日夜,被告人陈、王、林、丁四人驾车至辽宁省喀左县大城子镇东方肥牛王饭店门前路边处,盗窃刘停放在此处的1辆货车上的电瓶1块。后经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165元。

22、2018夏季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林、丁三人驾车至辽宁省凌源市大河北乡魏杖子村黄杖子组(黄杖子自然村)段家门前西侧树林里,盗窃段停放在此处的1辆货车上的电瓶1块。后经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697.9元。

23、2018夏季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林、丁三人驾车至辽宁省凌源市大河北乡大杖子村孙玉生家后院路边处,盗窃孙停放在此处的农用三轮车车上的电瓶2块。后经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583元。

24、2019年4月28日夜,被告人陈、王、林、丁四人驾车至辽宁省凌源市恒福家园B区小山东果蔬店边一门市前路边处,盗窃王停放在此处的1辆货车上的电瓶1块。后经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291元。

25、2018年7月10日夜,被告人陈、王、林、丁四人驾车至辽宁省凌源市凌源二中后面铁北一街王力家前面路边空地处,盗窃王停放在此处的1辆夏利轿车上的电瓶1块。后经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105元。

26、2019年3月14日晚至3月16日凌晨期间,被告人陈、王、林、丁四人驾车至辽宁省凌源市佳慧百货东中宝小区侧面路边空地处,盗窃刘停放在此处的1辆汽车上的电瓶2块。后经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1593.6元。

27、2019年4月12日夜,被告人陈、王、林、丁四人驾车至辽宁省凌源市双源街双圆佳苑小区老太太烧鸡店和玛比恩国际早教这两个门市前空地处,盗窃方停放在此处的1辆夏利汽车上的电瓶1块和车辆前轱辘一个。后经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电瓶价值360元,车轮毂价值66元,车轮胎价值224元。

28、2019年4月12日夜,被告人陈、王、林、丁四人驾车至辽宁省凌源市双源街双圆佳苑小区A区售楼处门前马路边,盗窃付停放在此处的1辆夏利汽车上的电瓶1块。后经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电瓶价值210元。

29、2018年10月19日夜,被告人陈、王、林、丁四人驾车至辽宁省建平县叶柏寿街皇家公馆小区西门门外马路边,盗窃霍停放在此处的1辆货车上的电瓶2块。后经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电瓶价值360元。

30、2018年10月19日夜,被告人陈、王、林、丁四人驾车至辽宁省建平县叶柏寿街皇家公馆小区西门门外马路边,盗窃杨停放在此处的1辆货车上的电瓶2块。后经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电瓶价值411元。

31、2018年10月23日夜,被告人陈、王、林三人驾车至辽宁省建平县叶柏寿街皇家公馆小区A区南门车库入口对面环路路边,盗窃王停放在此处的1辆面包车上的电瓶1块。后经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电瓶价值270元。

32、2018年12月23日夜,被告人陈、王、林三人驾车至辽宁省建平县万寿街万寿新村小区南门对面环路路边,盗窃李停放在此处的1辆面包车上的电瓶1块。后经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电瓶价值135元。

33、2018年12月31日夜,被告人陈、王、林、丁四人驾车至辽宁省建平县铁南街龙脉人家小区北门对面路边,盗窃孙某·停放在此处的1辆货车上的电瓶1块。后经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电瓶价值150元。

34、2018年12月31日夜,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林、丁四人驾车至辽宁省建平县万寿街万寿新村小区南门对面环路路边,盗窃肖停放在此处的1辆面包车上的电瓶1块。后经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电瓶价值315元。

综上:陈涉案金额19236.95元,林涉案金额19236.95元,王涉案金额17956.05元,丁涉案金额17701.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林、王、丁秘密窃取他人车辆电瓶,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占文

2019年12月25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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