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81970********,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现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68********,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现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1********,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现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66********,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现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天门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黄某甲、陈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7月12日至7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黄某甲、陈某丙在本市干驿镇杨巷村八股头地段的田间一活动板房内,组织蒋某甲、陈某丁、某某甲、黄某乙、罗某某、鲁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等8人以“摇骰子、猜单双”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陈某丙为“保官”,陈某甲、陈某乙、黄某甲均参与赌博并约定从中分利,现场查获赌资数额累计69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开水瓶盖1个、骰子2颗、瓷碟1个、码单1张;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赌资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蒋某甲、陈某丁、蒋某乙、某某乙、某某甲、黄某乙、罗某某、鲁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黄某甲、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黄某甲、陈某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骁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被取保候审于本市干驿镇杨巷村十组6号,联系电话1571722****;被告人陈某乙被取保候审于本市干驿镇杨巷村八组11号,联系电话:1397218****;被告人黄某甲被取保候审于本市干驿镇陈岭村二组2号,联系电话1590914****;被告人陈某丙被监视居住于本市干驿镇杨巷村十组20号,联系电话13872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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