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陈XX,男,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XX,2020年2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镇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XX、陈XX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6月27日晚,陈XX(已判)等人在镇平县高丘镇后杜营村杜XX饭店内吃饭过程中,因嫌声音大和同在该饭店吃饭的杜XX等人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陈XX纠集被告人陈XX、陈XX、陈X(已判)、韩X、李XX二人外逃)等人窜到饭店内进行打砸,用石头、酒瓶将杜XX、杜XX、杜XX、高XX、门XX五人打伤。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杜XX、杜XX、杜X五损伤为轻伤,高XX、门XX损伤为轻微伤。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陈XX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与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XX、陈青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陈XX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㈠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陈XX案发后能主动投案,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陈XX、陈XX均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均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 强
检察员助理:刘 艳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XX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被告人陈XX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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