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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等2人故意毁坏财物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6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楼**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决定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决定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宝安区福海街道**花园的部分业主因对小区停车费涨价有异议,便陆续将车辆停放在该小区2号门岗的桥和路附近,堵住了小区出入口。担任小区保安队长的被告人宋某某便指使当天当值的保安被告人陈某某实施划车扎胎。3月16日5时许,陈某某来到**花园桥和路出入口附近,使用工具螺丝刀将停放在此处的被害人邵某某、李某某等11人的小汽车的车胎扎破或车身划伤,造成上述车辆均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11辆小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9340元。2020年3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所在的物业公司已赔偿11名被害人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40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被损坏车辆实物图;2.书证:监控录像截图、抓获经过、户籍身份信息等材料;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邵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二人分别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俊锋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65******;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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