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自报,绰号八哥),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江波(自报,曾用名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镇**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江波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王江波一起去到本市**镇**村**路**百货对出人行道路段向唐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用于吸食,陈某某以2600元的价格购买了1包冰毒,王江波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1包冰毒,两人分别将冰毒放在自己的裤袋内准备离开时,被民警抓获。后民警从被告人陈某某身上搜获透明晶状物体1包(净重49.8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王江波身上搜获透明晶状物体1包(净重99.3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手机等物证,户籍材料等书证,邓亮明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王江波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被告人王江波无视国法,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丽珊
2017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王江波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三卷,检察卷宗一卷。
3、移送光盘五张。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请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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