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6********,广西宾阳县人,汉族,专科文化,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0********,广西宾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3********,广西宾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由凭祥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蒙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蒙某某等3人经“阿东”(在逃)介绍通过水路坐竹排从广西东兴市非法越境到越南寻找工作。入境越南后,陈某甲、陈某乙、蒙某某发现“阿东”未能安排工作,3人遂要求返回中国。同年10月3日由“阿东”安排,在越南谅山为陈某甲、陈某乙、蒙某某等3人雇佣2名越南籍向导。10月4日0时许,陈某甲、陈某乙、蒙某某等3人在越南籍向导的指引下由中越边境1089号界碑附近的物理隔离栏处偷越国国境进入中国境内后主动接受公安民警检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蒙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3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蒙某某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甲、陈某乙、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陈某甲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农 伟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被告人蒙某某现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82696****。
2.本案侦查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