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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等3人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19〕28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住衡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衡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住衡阳县**镇**市场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住衡阳县**乡**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衡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蒋某某、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至10月5次在其位于**乡**市场组的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其中:2019年8月底的一天和2019年9月7日,与刘某某、蒋某某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后,三人一起在陈某某家吸食;2019年10月3日、10月14日、10月15日容留刘某某一起吸食毒品。

2、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8月至10月在其位于**乡**村**组的家中5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其中:2019年8月22日、9月13日、9月17日,与刘某某、唐某某合伙购买毒品后,三人一起在蒋某某家中吸食;2019年9月25日,刘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到被告人蒋某某家,四人一起吸食毒品;2019年10月16日,唐某某在蒋某某家吸食蒋某某此前剩下的毒品。

3、被告人唐某某在其代管钥匙的关市镇**村异地扶贫安置房**室中7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其中:2019年9月6日、9月11日,与蒋某某、刘某某合伙购买毒品后一起吸食;2019年9月12日、10月4日、10月5日、10月17日四次在该房间内容留蒋某某一起吸食毒品;2019年8月底蒋某某在被告人唐某某处拿了钥匙,与刘某某、陈某某三人一起在该房间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病历资料、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唐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蒋某某、唐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的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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