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67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镇**村**路**号**幢**室,住佛山市禅城区**镇**路**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镇**村*区**号,住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陶瓷公司员工宿舍。
上列被告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1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3时许,宋某甲、宋某乙、梁某甲、梁某乙、廖某某(均另案处理)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东村下东村老人活动中心附近时,因听闻素不相识的被告人陈某甲及张某乙(另案处理)在骂脏话,以对方无故辱骂己方为由,用拳脚殴打被告人陈某甲与张某乙。被告人陈某甲与张某乙被打后不服气,持啤酒瓶再次与被告人宋某甲一方发生冲突,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持啤酒瓶击中梁某甲的头部致其受伤,宋某甲一方将被告人陈某甲围住并报警处理。张某乙逃离现场后,召集同乡被告人张某甲前来帮忙并报警处理。被告人张某甲持菜刀赶到现场为被告人陈某甲解围,用菜刀划伤宋某乙的背部致其受伤。另有被告人张某甲的同乡杨某某、郭某某等人在现场附近,发现同乡与他人打斗后自行持扫把等工具前来帮忙或劝架。宋某甲等人见状即逃散,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一方抓住并殴打宋某乙及在场人员宋某丙荣,致宋某丙荣面部被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及张某乙、梁某甲、宋某乙、宋某丙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2020年3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于2020年6月16日、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伙同他人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晓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煜轩
检察官助理:李 政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5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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