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2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11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村**组。2017年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2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5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本院依法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5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2014年4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本院依法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11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村**组。2010年11月18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处罚,2017年12月因吸毒于被行政处罚,2019年6月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本院依法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2019年9月17日以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在逃)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酒店**等房间内开设赌场,邀集参赌人员以“斗牛”、“跑得快”、“扎金花”等方式进行赌博,通过“抽水”和为参赌人员提供高息借款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获利1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转账记录、开房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黎某某、彭某某、邓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非法营利10余万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在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伟
2019年12月24日
附项:
1.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吴某某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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