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雷州市**镇**村**号,曾犯非法持枪罪于2015年1月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骑着摩托车在雷州市城区寻找盗窃摩托车、电车目标,至凌晨4时许,在雷南大道聚龙居小区一楼星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门口处发现停放着一辆白色“凯剑牌”二轮摩托车,没有上防盗锁。于是由曾某某看风,陈某某动手将该摩托车车头扭开,推至附近的小巷接通摩托车的电源,启动摩托车离开。第二天陈某某以900元价格(尚未收钱)将该辆摩托车卖给叫“妃某”(暂未查明真实姓名)的男青年,“妃某”经试后发现该摩托车不好用,于是在2019年2月25日晚上将该摩托车退回陈某某。不久,公安机关根据该摩托车的GPS定位仪在雷州市雷南大道七喜宾馆附近将陈某某抓获并扣押该摩托车,另外还扣押了陈某某等人盗窃黑色建设牌二轮摩托车一辆。
2、2019年2月22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盗窃停放在雷南大道南源宾馆对面聚龙居小区一楼星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门口处的一辆白色“凯剑牌”二轮摩托车后,二人商量再去盗窃摩托车。接着陈某某、曾某某骑摩托车行至雷州市南兴镇夏初村一住宅,发现门口停放着一辆黑色“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车没上防盗锁,由曾某某看风,陈某某动手将该摩托车盗走。至当日下午5时许,陈某某以1100元价格将车卖给雷州市**镇的蓝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分得600元,曾某某分得500元。在2019年2月26日,公安机关在雷州市**镇将蓝某某抓获,追回这辆黑色“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车。
3、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为了能到乡镇盗窃摩托车于当日与被告人王某某一起到雷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通过王某某的身份证租赁1辆白色RV4轿车。至次日(25日)凌晨1时许,由王某某驾驶租赁的小车载着陈某某、曾某某二人从城区驶至英利镇英利圩,陈某某、曾某某二人下车寻找作案目标,至凌晨4时许,在英利市场附近发现英伦福居小区门口停放着一辆红/黑色“建设牌”二轮摩托车没有锁防盗锁,由曾某某看风,陈某某动手将摩托车盗走。
2019年2月25日晚上公安机关根据之前被盗窃的白色“凯剑牌”摩托车GSP定位在雷州市雷南大道七喜宾馆附近将陈某某抓获,扣押白色“凯剑牌”摩托车及红/黑色“建设牌”二轮摩托车各一辆。当天晚上10时许,公安机关在雷州市雷南大道抓获曾某某,同年3月11日16时许,在雷州市第五中学附近路段抓获王某某。追回的三辆摩托车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估价:被盗窃的一辆红/黑色“建设牌”二轮摩托车值款2346元;被盗窃的黑色“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车值款514元;被盗窃的一辆白色“凯剑牌”二轮摩托车值款1994元。
三辆摩托车分别退还于被害人黄某某、冯某某、游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白色“凯剑牌”摩托车、红/黑色“建设牌”、“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车各一辆,扣押曾某某作案工具白色100C款式二轮摩托车一辆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租赁合同等书证;3.证人蓝某某、冯某甲、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冯某某、游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和曾某某在2019年2月22日凌晨在雷州市城区雷南大道、南兴镇夏初村实施二次盗窃,盗窃摩托车二辆,价格共计2508元;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王某某在2019年2月25日凌晨在雷州市英利镇共同实施盗窃摩托车一辆,价格为234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于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王某某2015年1月因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伍骋腾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检察卷1册。
3.有关涉案款物退还被害人,另扣押的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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