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61975********,汉族,中专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6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贵州省赫章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乡**村**组,现住德化县**镇**号**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罗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罗某某为了猎捕野猪等野生动物,携带事先共同准备猎夹及配套报警器5个(套),到德化县赤水镇**村**山场安放设置,至12月1日因误夹当地村民家羊,遂将猎捕工具收回。
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案,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猎夹、电子传输报警器各五个;
2.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扣押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德化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罗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域和禁猎期间,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文彬
检察官助理:郑燕兰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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