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19〕515号
被告人陈某丙(绰号‘**’),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潮阳区**镇治安队队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号,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同年12月17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3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丁(绰号‘**’),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同年12月17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3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戊(绰号‘**’),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横巷**号。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同年12月17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3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己(绰号‘**’、‘**’),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同年12月17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3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庚(绰号‘**’),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沙场承包者,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学校**横巷**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同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同年12月17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3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辛(绰号‘**’),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横巷**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同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同年12月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同年12月17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3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壬(绰号‘**’),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镇治安队治安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横巷**号。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同年12月17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3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癸(绰号‘**’),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镇治安队治安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横巷**号。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同年12月17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3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子(绰号‘陈某丑’),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镇治安队副队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横街**号,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横巷**号。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同年12月17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3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寅,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汽车客运站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食品后居民区**号。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同年12月17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3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卯,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号,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同年12月17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3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辰(绰号‘**’、‘**’),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横巷**号。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同年12月17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3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巳(曾用名陈某午,绰号‘**’),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村**横巷**号。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同年12月17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3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未(绰号‘**’),男,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镇汽车客运站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横巷**号。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同年12月17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3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申,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镇汽车客运站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同年4月30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酉(绰号‘**’),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横巷**号。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4月1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同月30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戌(绰号‘**’),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潮阳**局驻**船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横巷**号**户,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政府旁边政府宿舍。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同年12月17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3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亥(绰号‘**’),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学校**横巷**号。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同年12月17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3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一(绰号‘**’),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横巷**号,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房。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同年12月17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3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二,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横巷**号。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同年12月17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3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三(绰号‘**’),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58********,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同年12月17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3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四(绰号‘**’、‘**’),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横巷**号。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同年12月17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3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五(绰号‘**’),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号**房。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同年12月17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3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六(绰号‘**’),男,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55********,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同年12月17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3月19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七,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祠堂**横巷**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村建筑工地宿舍。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同年2月26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7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陈某八,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横巷**号,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居委**花园**栋**房。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2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同年2月26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7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陈某九,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学校**横巷**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寻衅滋事罪,同年2月26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7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横巷**号**户。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十,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横巷**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临,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祠堂**横巷**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目,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横巷**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虹(绰号‘**’),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号**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辆,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汽车轮渡**大道**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冬,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公路**横巷**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壬、陈某癸、陈某子、陈某寅、陈某卯、陈某辰、陈某巳、陈某未、陈某申、陈某酉、陈某戌、陈某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开设赌场、串通投标、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陈某一涉嫌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二、陈某三、陈某五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陈某四、陈某六、陈某七、陈某八、陈某九、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十、陈某临、陈某目、陈某虹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告人陈某辆、陈某冬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17日移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4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丙等34人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1年开始,被告人陈某丙组织、领导其亲属、宗亲、同学、朋友为主的同伙在汕头市潮阳区**镇及周边地区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陈某丙为首,以被告人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壬、陈某癸、陈某子、陈某寅、陈某卯为骨干成员,以陈某辰、陈某巳、陈某未、陈某申、陈某酉、陈某戌、陈某亥和同案人陈某清、陈某星(另案处理)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壮大的演变过程,大致可分为二个阶段:
2011年至2013年,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步形成阶段:1999年起,陈某丙担任汕头市潮阳区**镇**社区治安员,2005年起通过经营废品收购生意逐渐发家,至2008年起再承包了**沙场进一步聚集财富。2012年6月起,陈某丙利用担任**镇治安队队长的职务便利,逐渐纠集被告人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壬、陈某癸、陈某子、陈某寅、陈某卯、陈某未、陈某申、陈某戌等人,在**镇一带,分分合合实施网络赌博、发放高利贷、非法占地、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
2013年至2018年,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壮大阶段:2013年起,陈某丙开始经营**镇客运站,带领组织成员通过强迫交易犯罪行为,形成客运行业垄断地位,使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渐成形。在此期间,该组织不断发展壮大,被告人陈某辰、陈某巳、陈某酉、陈某亥和同案人陈某清、陈某星等人先后加入该组织。该组织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行为,包括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串通投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护送违法嫌疑货车等。该组织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手段,不断增强和维持该组织在当地的影响力并聚敛资产,进一步扩大了该组织的规模,加深了**村民对该组织的畏惧感,不断树立组织非法权威,确立在当地的称霸地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及危害后果。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已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告人陈某丙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并对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善后、安抚处置,系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壬、陈某癸、陈某子、陈某寅、陈某卯对该组织运行、活动、经济收入起着突出作用,系骨干成员;被告人陈某辰、陈某巳、陈某未、陈某申、陈某酉、陈某戌、陈某亥及同案人陈某清、陈某星系组织一般成员。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陈某丙组织、领导下,有组织地通过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及小部分合法经营手段,攫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维持组织的运作及发展。具体包括:
1、2011年起,陈某丙、陈某卯通过在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他人投注从中非法牟利,获利约人民币50万元;
2、2011年起,陈某丙本人及与陈某萍(另案处理)合伙发放高利贷给他人非法获利,获利约人民币129.6万元;
3、2013年起,陈某丙经营**客运站,通过强迫交易后逐渐形成垄断性经营,获利人民币1723272.9元;
4、2013年,**客运站通过**汽车运输总公司向广东省交通厅申报“站场建设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补助资金,后获取补助资金人民币50万元,陈某丙分得其中25万元;
5、2016年起,陈某丙将非法占地建成的楼房出租,约定每年收取人民币9万元的租金,已收取一年的租金9万元;
6、2017年,陈某丙、陈某丁通过承包渣土泥浆运载工程,获利约人民币22万元,其中陈某丙分得10万元,剩余由陈某丁支配;
7、2015年6月至2018年5月,陈某丙、陈某己通过串通投标获得**渡口客运经营权,承包期间获利约人民币60万元;
8、2016年至2018年4月间,陈某丙指使、雇用陈某丁、陈某戊、陈某辛等人不定期在**镇**村“**加油站”至**村汽车客运站间的省道路段护送走私嫌疑货柜车,非法获取经济利益。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将其中部分财产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拉拢收买组织成员,如:陈某丙投资建设**客运站、购买**镇**废弃边角地并建成二栋楼房、向黄某甲购买房产等,购买奔驰越野车等,开支计约700多万元;陈某丙对参与护私嫌疑的骨干成员陈某丁、陈某辛、陈某戊给予每月各1万元的报酬,对其他参与成员每晚给予500元的报酬;陈某丙在陈某癸结婚时资助其人民币3万元;陈某丙在陈某丁等人参与斗殴受伤后出钱给予治疗;陈某丙指使陈某丁承包的淤泥工程获利约22万元,陈某丙分得10万元,余由陈某丁支配;2013年陈某辛等人殴打沈某甲后,陈某丙出资2万多元替陈某辛等人赔偿沈某甲;2015年5月陈某丙出资100多万元,以陈某己的名义承包**轮渡经营权等等。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自2011年起,在被告人陈某丙组织、领导下,为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攫取经济利益,该组织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串通投标、伪造公司印章共9类犯罪14宗案件,对潮阳区**有限公司、“**”等多家车队及**镇陈某挥、陈某财、林某乙等多家售票点负责人和中铁十一局进行强迫交易;对**医院医务人员伍某某、陈某捷、马某甲、赵某甲、陈某咚、马某乙、郑某甲、罗某某、曾某甲、郑某乙、马某丙等人实施殴打、辱骂、拉扯,致正常医疗秩序遭到破坏、医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对陈某胜等几十名在**镇**路的商户及住户因**沙场及煤场的污染等问题而上访的群众进行辱骂、恐吓,致使上访人不敢继续进行控告;与**村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等人持械斗殴,造成多人受伤;对沈某甲随意殴打致其受轻微伤;对陈某滨等人上门追讨赌债;强占集体及个人土地、毁坏**镇**堤围堤坝;串通投标损害集体利益;伪造公司印章;高利放贷获取高额利息,护送涉嫌走私的违法货柜车等等。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暴力性、胁迫性和组织性明显,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镇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对**镇区域、特定行业形成非法控制、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当地群众对此强烈愤慨、怨声载道,对该组织的行为进行过多次控告、上访、举报。该组织的危害性特征主要表现在:
1、通过强迫交易逐渐垄断**客运市场,在**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通过强迫交易取得淤泥运载合同,在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
2、在潮阳区**医院制造医闹,严重扰乱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造成多名医务人员不同程度受伤,个别医生先后辞职,医院相关科室及部门停业多天,医院在2016年6-9月的业务收入大幅减少,造成严重损失;
3、对因污染问题多次向区、镇职能部门上访的群众辱骂、恐吓,造成群众不敢再正常上访反映诉求;
4、在**边倾倒淤泥,严重污染环境,经营的沙场曾因严重超量造成堤坝崩塌;
5、发放高利贷给参赌人员,并多人多次上门追讨赌债,造成被害人一家长期不敢回**生活,其他家人也搬离**的住处,原商铺无法继续经营;
6、非法占地建设**客运站和二栋居住楼,群众意见极大,为建房还毁坏**堤围堤坝,经多次责令整改仍拒不执行;
7、通过串通投标承包**镇**客运轮渡(人渡),造成集体经济损失;
8、在涉嫌护私过程中因货柜车扰民引发**镇**村村民堵路,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被告人陈某丙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实施的全部违法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查封决定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搜查证、扣押清单,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手机通话记录,银行流水账单,潮阳区**镇委员会出具的《陈某丙同志的基本情况》、情况说明、**镇治安队人员情况、**镇领导班子成员情况及分工情况材料,陈某丙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成员构架、案件图,上网追逃人员登记/撤销表;
2、证人陈某合、陈某甲、陈某乙、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丁、陈某辛、陈某寅、陈某壬、陈某癸、陈某辰、陈某二、陈某亥、陈某戌、陈某申的供述;
4、搜查笔录。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行为
(一)强迫交易罪
1、2012年年中,被告人陈某丙在未经任何申报审批的情况下,在**镇**厂及**隔离室所在的土地上投资建设三层楼房的客运站。2013年3月,陈某丙通过找**镇、潮阳区**局有关领导进行沟通后,与汕头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达成口头协议,以原**镇老客运站迁建的名义在该处设立汽车客运站,由陈某丙独自经营;同年4月份,**客运站开业运营,但双方直至同年6月才签订了《合作经营补充协议书》。陈某丙雇用陈某寅负责客运站的日常管理,雇用陈某申、陈某未等人作为客运站的工作人员。同年6月,陈某丙为非法垄断**镇的客运经营,增加客运站的收入,非法采用拦截、签订协议等手段强迫车队进站接受服务并从中收取费用。一方面,陈某丙利用其担任镇治安队队长的职权,以政府开展“千村环境整治”为名义,擅自在**镇**加油站**路口及**客运站往镇区小桥处(俗称“**米”路口)各架设一个限高龙门架,指使陈某子及治安队陈某癸等9名队员,安排上述人员分组,每天自早上5时至下午5时在上述二个地点设卡,拦截途经的长途客车进入镇区载客,强迫客车进入**客运站上下客;指派陈某丁、陈某戊、陈某辛、陈某己、陈某申、陈某星等社会人员,驾驶陈某丙提供的小汽车在客运站、“**大圆盘”等处机动设卡及巡查,拦截途经该处的长途客车;指使陈某壬、陈某未、陈某戌、陈某申等人在客运站路口拦截、指挥过往的客车,强迫进入**客运站。上述行为一直持续近2个月,期间,上述参与人员的伙食均由陈某丙指使客运站工作人员提供资金给陈某戌购买、发放。之后,陈某丙仍安排陈某子、陈某癸继续在**加油站**路口设卡至同年7月份才结束。另一方面,陈某丙又亲自或指使陈某寅以配合镇政府“千村环境整治”的名义,与潮阳区**有限公司、“**”等车队签订协议,强迫长途客车必须进入**客运站上下客并缴交相关服务费用,陈某丙又强迫陈某挥、陈某财、林某乙等多家售票点负责人卖票后客人必须到客运站上车,并由客运站在每张车票抽取售票点2至7元的费用。上述车队、售票点因迫于客车无法开进镇区,无法到售票点直接载客,只能接受陈某丙的非法要求,导致部分售票点因利润明显减少而停业关闭。陈某丙纠集组织成员通过上述行为,使**客运站在当地形成行业垄断,一直经营至2018年11月案发,期间获利合计人民币1723272.9元。**客运站每月的经营账务及收支情况由陈某寅整理后汇总交给陈某卯,陈某卯在明知客运站存在上述行为的情况下,仍为客运站提供经营运作资金及管理账务。案发后,**客运站已被依法查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10接处警卡、鉴定委托书,电子数据检验报告,汕头市潮阳区**镇委、镇政府出具的“千村整治”工作方案、相关会议记录、请示、通告、印章使用登记表、情况说明等材料,**镇**村委出具的证明材料,汕头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关于**客运站的情况说明、证明、合作经营补充协议书、功能布局平面图、**客运站迁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013年全省乡镇客运站建设计划等相关材料,汕头市潮阳区**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关于**客运站迁建工程的审查意见、公章使用审批表、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站级复核证明等相关材料;相关辨认材料等;
2、证人陈某那、陈某呐、黄某戊、黄某己、周某某、郑某丙、柳某某、郑某丁、黄某庚、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肖某甲、陈某熊、肖某乙、肖某丙、陈某琳、庄某某、汤某某、叶某甲、赵某乙、黄某庚、郭某某、黄某辛、陈某挥、林某己、陈某名、黄某壬、陈某朋、陈某财、林某乙、蔡某甲、许某甲、林某丙、马某甲、郑某戊、陈某彭、陈某闻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辛、陈某壬、陈某癸、陈某子、陈某寅、陈某卯、陈某戌、陈某未、陈某申的供述;
4、鉴定意见:鉴证报告;
5、电子数据:光盘一块。
2、2017年4月,被告人陈某丙授意陈某丁出面与**集团有限公司**环线高速第**标项目经理部商谈承包该公司的桩基泥浆钻渣处理工程的事宜。陈某丁找到该项目部领导,表示其系陈某丙手下,要求承包该公司的桩基泥浆钻渣处理工程,并表示若公司同意即可以使**标项目部施工过程中避免被他人滋事。项目部领导鉴于该项目部在前期施工过程中发生被社会青年到工地滋事,影响施工的情况,且听说滋事人员系陈某丙的手下,考虑到陈某丙在当地很有势力,为避免惹麻烦、减少损失,迫于无奈同意将该工程交由陈某丁承包。次月,陈某丁以汕头市**总公司的名义与**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的单价高于市场价,合同签订后工地被滋事的情况也再无发生。承包该工程后,陈某丁又雇用陈某戊、陈某庚、陈某辰等人运载淤泥,为减少运载成本,上述人员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淤泥倾倒在指定地点,而是直接将淤泥倾倒于工地附近的**沙场所在地的**边。项目部领导向陈某丁提出交涉,但陈某丁一直置之不理,项目部因惧怕陈某丙团伙的滋事而没有终止合同。至2018年4月工程完成,陈某丁取得工程款合计约人民币117万元,非法获利计约22万元,后陈某丁将其中10万元交给陈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中铁十一局与**总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总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涉案银行流水清单、相关收款收据、电子回单,相关辨认材料等;
2、证人袁某某、杨某某、周某某、陈某乙、陈某赔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丁的供述。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16年5月23日,陈某合(另案处理)妻子谢某甲因患尿毒症在潮阳区**医院住院治疗,当天16时多,谢某甲在手术后出现病情恶化,医生伍某某、陈某捷、黄某癸、陈某咚、赵某甲等5人先后到住院部肾内科**号病房参与抢救。至17时多,陈某合得知谢某甲抢救成功几率不大的情况后,强迫在场医生继续抢救,并致电联系被告人陈某丙及其亲友陈某昆、陈某权、陈某圣、陈某庵等人到**医院协助向院方施压。陈某丙随即纠集被告人陈某戊、陈某庚、陈某壬、陈某申等人到医院帮忙施压,18时许陈某丙与上述人员来到**医院,与先后赶至医院的陈某权、陈某圣、陈某婊等20余人聚集在上述**号病房外。在此期间,陈某合等人一直限制医生离开病房,病房外陈某合一方的人也堵住病房门,强迫医院对谢某甲继续抢救长达5个小时。至22时多,医院医务科科长郑某甲到场,在确认病人已死亡的情况下要求医生停止抢救并向家属宣布病人死亡,陈某合煽动在场人员将事闹大,陈某戊、陈某庚、陈某壬、谢某乙等多人立即拉扯、围困郑某甲,推打上前劝阻的医院保安马某甲、马某乙等人,并与陈某申拉扯、围困、阻止在场医务人员离开病房,辱骂医院工作人员。随后,陈某合、谢某乙、陈某昆又冲进病房殴打伍某某、陈某捷、黄某癸、陈某咚、赵某甲等几名医生,上述医生被保安陆续护送离开病房,伍某某医生走出病房准备离开时,陈某庚再次推打医生及保安,直到派出所民警到场后上述人员才停止闹事,次日早上陈某丙、陈某合才带领陈某戊、陈某庚、陈某壬、陈某申等人离开医院。整个闹事过程持续约6小时,严重扰乱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造成伍某某、陈某捷、马某甲、赵某甲、陈某咚、黄某癸、马某丙、马某乙等多名医生及保安不同程度受伤,**医院肾内科门诊及血液透析室停业3天、病房停业41天,伍某某、黄某癸医生先后辞职,医院在2016年6-9月的业务收入大幅减少等一系列严重后果。经法医鉴定,伍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陈某捷、马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赵某甲、陈某咚、黄某癸、马某丙、马某乙均有损伤,损伤程度均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医院出具的书证材料及情况说明、**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汕头市潮阳区**局出具的书证材料、原潮阳分局“陈某合故意伤害案”案卷材料及辨认材料;
2、被害人伍某某、陈某捷、赵某甲、陈某咚、黄某子、马某甲的陈述;
3、证人陈某圣、陈某闰、陈某棉、陈某庵、陈某婊、陈壮猛、曾某甲、郑某乙、马某丙、郑某甲、罗某某、陈某合、陈某昆、谢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丙、陈某戊、陈某庚、陈某壬、陈某申的供述及辩解;
5、视听资料。
(三)聚众斗殴罪
2017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丁经被告人陈某丙授意,承包了**局运载淤泥的工程,后陈某丁雇用陈某庚、陈某戊、陈某辰等人负责该项工程,并经常将淤泥载至陈某庚承包的潮阳区**镇**村**渡口沙场的**边倾倒。**镇**村黄某乙(现在逃)一方因淤泥承包工程的问题迁怒于陈某丙一方,2017年4月23日20时许,黄某乙指使手下将一辆号牌为粤D0****的本田SUV汽车堵在**渡口沙场出入口。当晚,同案人林某申(另案处理)驾驶货车至沙场,因出入口被堵致使货车无法进出,林某申即打电话告知被告人陈某戊此事。陈某戊打电话告知被告人陈某丁、陈某庚等人情况,陈某丁遂携带十几把锄头柄放置在其驾驶的小汽车后尾箱。在此期间,被告人陈某丙得知黄某乙要惹事后,即指使被告人陈某戊、陈某子、陈某壬等人到场帮忙打架,陈某丁与陈某庚又分头打电话纠集陈某一、陈某未、陈某三等人赶到现场。被告人陈某一、陈某癸、陈某己、陈某辰、陈某辛、陈某未、陈某三、陈某五、陈某巳及同案人陈某清(另案处理)等人得知情况后也陆续到达现场,要求黄某乙一方将汽车开走,但黄某乙一方拒绝开走汽车。陈某子遂再打电话纠集陈某欲到达现场。*村人除黄某乙外,其他同案人黄某丁(另案处理)、黄某丙、黄某地、黄某八(均未到案)、黄某戊(已被判决)等十多人也陆续到达现场,双方形成对峙局面。
当天22时许,陈某己因黄某乙一方一直拒绝将车开走,遂强行将坐在粤D0****号车上的黄某地拉下车,黄某乙一方即动手反击,黄某戊等人一方即持砖、石头及锄头柄打、砸陈某己一方人员,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庚、陈某己、陈某辛、陈某癸、陈某子、陈某辰、陈某巳、陈某未、陈某一、陈某三、陈某五、陈某清等人也持锄头柄、金属管、十字铁架等工具或赤手与对方打斗。双方人员打斗持续10多分钟才停止并陆续离开现场,致使陈某丁、黄某戊、陈某辰、陈某未、陈某己、黄某丁等多人不同程度受伤。在此期间,陈某戊、陈某巳、陈某清还持锄头柄、石头砸打了黄某乙一方停放在现场的粤D9****号骐达牌小汽车的挡风玻璃、车窗及车灯玻璃。事发后,陈某丙授意陈某己、陈某壬等人在打斗现场观察,以防黄某乙一方继续闹事报复,并指使陈某壬向陈某寅拿取10000元给陈某丁作为治疗费用。
经法医鉴定,黄某戊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陈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陈某辰、陈某未、陈某己、黄某丁的损伤程度均达轻微伤。经汕头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毁坏的骐达牌小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3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现场平面图、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涉案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涉案汽车资料、办案说明材料,陈某辛、黄某戊的刑事判决书,相关辨认材料等;
2、证人黄某丑、黄某寅、黄某卯、黄某辰、陈某欲的证言;
3、同案人林某申、黄某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地的供述;
4、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丁、陈某庚、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子、陈某辛、陈某癸、陈某辰、陈某巳、陈某未、陈某二、陈某三、陈某一、陈某五、陈某亥、陈某戌、陈某壬、陈某申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
7、视听资料。
(四)寻衅滋事罪
1、陈某丙寻衅滋事案
(1)2006年11月6日,被害人陈某丁通过合法手续从陈某庵、陈某坪手中以人民币6000元购得**居委“**”一块厝地(面积约1188平方米)。2011年前后,陈某丙在其位于**镇**路**号的住处后面,私自将陈某丁购买的这块厝地中面积约70平方米的范围搭建矮墙供自己家庭使用。2016年清明节后,陈某丁多次向陈某丙讨要该厝地,准备整块地用于开发建设,但陈某丙拒不归还,至案发时仍然占为己用。据**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陈某丙所占陈某丁这块约70平方米的厝地至2018年11月28日价值人民币约12万至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汕头市潮阳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复函、位置图,**镇**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相关辨认材料等;
2、被害人陈某丁的陈述;
3、证人陈某庵、陈某坪、陈某锝、陈某龙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丙的供述。
(2)2011年6月1日,陈某丙以每年租金1200元的价格**镇**院租用该院“**”(面积179平方米)。2012年4月20日,陈某丙向**居委会租赁了**场地1005.8平方米;至2015年4月24日,陈某丙以29.8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居委会购得该地。陈某丙在获得这两块地的使用权后,于2011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陆续在上述地块建成**汽车客运站,并私自占用周边土地围搭铁丝网。在此期间,汕头市潮阳区**局多次要求陈某丙整改,陈某丙均置之不理。经汕头市潮阳区**资源局现场勘查,**汽车客运站围铁丝网范围内用地面积共3.341亩,其中私自围铁丝网圈占面积1.5638亩(约1042平方米)。据**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上述土地至2018年12月12日的价值不低于人民币30.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镇**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材料、相关会议记录、民主决策议题申报表、**平面图、租赁合同、出让**协议书及收款收据、整改通知等材料,**镇中心卫生院提供的相关会议记录、租赁合约、收款收据、文件处理笺等材料,关于限期落实违法用地整改通知书,汕头市潮阳区**局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位置图,相关辨认材料等;
2、证人陈某乙、陈某圣、林某庚、陈某婊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丙的供述。
2、“20180113”寻衅滋事
2017年12月下旬,潮阳区**镇**路附近商铺及住户的村民陈某胜等30余人到汕头市驻**镇巡察组上访,反映陈某丙等人经常将建筑淤泥运载至该处的**边倾倒等问题,期间曾出现堤坝崩塌的情况,导致周边环境遭严重影响,部分居民住房墙体破裂凹陷倾斜。2018年1月7日、10日,上述村民再次分别到**镇政府及潮阳区**中心反映该问题,请求政府部门拆除煤、沙场,打击村霸。
2018年1月10日11时多,上访村民离开潮阳区**中心接待大厅后,部分人员返回到**路陈某丙家中休息。当天14时许,被告人陈某辛得知上访村民继续上访,即与同案人陈某星窜至陈某丙家门口,见上访群众在陈某丙家中休息,陈某辛用拳头击打陈某丙家玻璃门窗,并用语言辱骂、威胁恐吓陈某丙及其他上访群众,一直持续十多分钟才被其同伴叫走。次日,被告人陈某辛因此被**派出所处行政拘留。同月1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某丙指使陈某庚串招陈某辰、陈某丁、陈某戊、陈某癸、陈某亥、陈某酉、陈某四、陈某巳、陈某九、林某甲、陈某清、陈某星等人到**路威胁恐吓上访群众,上述人员部分从**镇治安队集中后出发,部分人员直接来到镇**局码头。被告人陈某丙在码头向上述人员煽动陈某辛已经因此事被公安机关处罚,指使上述人员到**路向上访户示威施压。随后,陈某庚、陈某辰、陈某丁、陈某戊、陈某癸、陈某亥、陈某酉、陈某四、陈某巳、陈某九、林某甲、陈某清、陈某星共13人从**码头出发,窜至**路上访群众家门口,一边行走一边当街对他们大声辱骂,挑衅群众出来对质,并威胁恐吓群众若继续上访则后果严重等,一直持续在大街上滋事30分钟左右才离开。被告人陈某二因没有参加13日的上街示威,为讨好陈某丙表示忠心,于1月15日晚独自窜至沿堤路上访人陈某胜家楼下大声辱骂、恐吓陈某胜。上述行为,上访群众担心被嫌疑人打击报复,之后一直不敢再正常上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现场平面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申诉书,汕头市潮阳区**局出具的相关上访材料,涉案堤坝崩塌的截图,相关辨认材料等;
2、证人陈某丙、陈某胜、陈某乙、陈某氡、郑某己、许某甲、陆某甲、陈某㯖、陈某银、林某辛、林某壬、林某癸、张某某、陈某绢、黄某巳、陈某灰、陈某宾、林某子、曹某甲、曹某乙珠、陈某嫱、陈某珲、陈某樯、黄某午、黄某未、陈某喻、黄某申、陈某雨、肖某某、陈某吾、蔡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丁、陈某庚、陈某戊、陈某癸、陈某辰、陈某巳、陈某亥、陈某酉、陈某九、陈某四、林某甲、陈某辛的供述;
4、视听资料。
3、陈某六等人寻衅滋事
2012年被告人陈某丙经营时时彩网络赌博,被害人陈某滨向其投注参赌期间累计欠赌资60余万元无法偿还,2013年6月份,陈某滨被陈某丙强迫以借款的方式与陈某戊签订了一份40万元的借条,私下约定月息8%,陈某滨偿还了3个月的利息后,因无力偿还利息及本金,于2013年8月停止参赌。同年12月,陈某滨与陈某丙约定到汕头市区商议还债事宜,当晚陈某丙带领陈某癸到**派出所附近与陈某滨见面,最后双方约定陈某滨偿还30万元后债务一笔勾销。当晚,陈某六通过陈某丙得知陈某滨欠款的情况,其在明知陈某滨所欠系赌债的情况下,纠集陈某戊及陈某丙的岳父陈某链到陈某滨位于**镇**综合市场**路**号家中,陈某六在其家门口大声辱骂并追讨赌债,言语威胁陈某滨家人。之后陈某滨将30万元分二次还给陈某丙,但陈某丙仍不罢休,要求陈某滨继续还款,期间陈某丙又指使陈某六向陈某滨追讨钱款。为迫使陈某滨还款,陈某六专门选择在2014年1月30日晚除夕夜伙同陈某己、陈某三、陈某凭等人再次窜至陈某滨家追讨赌债,辱骂陈某滨的父母等家人,要求还赌债30万元,陈某六还威胁若不还款就载沙堵住门口。2015年2月18日(除夕)前二十多天的一天下午,陈某己受陈某六指使到陈某滨家追讨赌债,陈某己雇佣同村的残疾人陈某彪(外号“**”)一同到陈某滨家中,因陈某滨及其妻子均不在家,陈某己、陈某彪在陈某滨家逗留数小时后自行离开。2015年2月18日(除夕)前十多天的一天下午,陈某六又串招陈某己一起到陈某滨家追债,陈某己仍雇佣陈某彪,与陈某六一同窜至陈某滨家中要求还钱,陈某六、陈某己等人一直逗留数小时后才自行离开。2015年2月18日(除夕)下午,陈某六再次伙同陈某己、陈某三、陈某凭等人窜至陈某滨家追讨赌债,辱骂并威胁陈某滨家人,陈某滨妻子于当天多次报警求助,最后陈某滨家人被迫答应陈某六等人再分期还款17万元,陈某六等人才离开。陈某滨与妻儿因惧怕被陈某丙追债,一直不敢回**老家居住,其父母及兄嫂一家也搬离该处,家中的商铺也无法再经营,后陈某滨无力再归还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10出警记录、**派出所、东墩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害人陈某滨提供的借条及辨认材料;
2、被害人陈某滨、陈某粒、谢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丙、陈某乙、陈某链、陈某凭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丙、陈某六、陈某己、陈某三、陈某戊、陈某辛、陈某丁、陈某癸、陈某申的供述及辩解。
4、陈某辛等人寻衅滋事**
2013年11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辛纠集陈某酉、陈某七、陈某八、陈某清、陈某星,通谋到沈某甲的烟酒店教训沈某甲,陈某辛指使陈某酉、陈某清等人到**沙场拿几支锄头柄后,上述6人驾驶三辆摩托车窜至潮阳区**镇**公路**号被害人沈某甲经营的“**烟茶酒商行”。陈某辛与陈某星先冲进该商行内对沈某甲实施殴打,再将沈某甲拖出店外,守候在外的陈某酉、陈某八、陈某七、陈某清即持锄头柄对沈某甲进行殴打,致沈某甲全身多处损伤,随后陈某辛等6人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沈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事发后,被告人陈某丙得知陈某辛与人殴打沈某甲一事,为帮助陈某辛免受处理,陈某丙找到陈某萍出面帮忙与被害人沈某甲一方调解。在陈某萍的协调下,陈某丙与沈某甲父亲沈某乙达成口头协议,由陈某丙一方代表陈某辛赔偿沈某甲20800元医药费及3800元慰问金,2016年6月由陈某丙出资支付赔偿款并以陈某辛、陈某八的名义与沈某甲签订了书面调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派出所有关该案的案卷材料及派出所内出具的情况说明、沈某甲伤检照片、**居委会出具的11份证明书及辨认材料;
2、被害人沈某甲的陈述;
3、证人陈某萍、沈某丙、沈某丁、林某丑、陈某媈、黄某酉、吴某某、沈某戊、沈某己、沈某庚、沈某辛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丙、陈某辛、陈某酉、陈某七、陈某八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
(五)陈某丙、陈某辆、陈某冬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1年11月3日,**居委会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与陈某丙签订合同,居委会以205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位于**镇**村**废弃边角地0.513亩(沿镇道长57米,深6米,合计342平方米)规划给陈某丙作为楼地。2014年6月份,陈某丙委托揭阳市勘测队对上述地块进行勘测,并委托他人制作了二套居住建筑图纸准备建设二栋居住楼房,其中一栋为5间占地面积0.2876亩,一栋为10间占地面积0.5982亩。同年12月,陈某丙雇用陈某冬负责平整5间居住楼的土地,雇用陈某辆负责居住楼主体工程的建设。平整土地当天,陈某丙及陈某辆在现场进行指挥,由陈某辆负责在地块上画线和定点,其中画线系确定平整土地的范围,定点系确定打桩的位置。陈某冬驾驶挖机按照陈某辆标示的范围对该地块进行平整,挖除该地块紧靠潮阳区**堤防31+360-—31+425段约20米的背水坡堤身。陈某丙又雇用叶某乙在平整好的土地上,按照陈某辆定点的位置打桩,并由陈某辆承包建成了4层的居住楼;2017年1月,陈某丙准备再在该楼房旁建另一栋居住楼。其雇用陈某冬负责平整上述地块剩余的土地,施工当天,陈某丙、陈某辆在现场进行指挥,由陈某辆负责在地块上画线和定点,陈某冬驾驶挖机按照陈某辆标示的范围对该地块进行平整,挖除上述堤段约45米的背水坡堤身。之后,陈某丙仍雇用叶某乙在平整好的土地上,按照陈某辆定点的位置打桩,并由陈某辆承包建成了6层的居住楼。在此期间,在潮阳区**局和潮阳区**局多次制止和发出限期整改的情况下,仍然断断续续的开工建设,先后建成4层楼房一栋,6层楼房一栋,随后又占用二栋楼房中间的公共通道,建成单层的铺面。经汕头市潮阳区**局现场勘查,陈某丙两栋楼房所占面积共0.9385亩(约625平方米),私自占地面积0.4255亩(约282平方米)。被告人陈某辆受雇于陈某丙承建二栋楼房,累计获利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陈某冬受雇于陈某丙对该二栋楼房所在地块进行平整,获利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陈某丙、陈某辆在明知挖除的部分堤身系防护堤坝的情况下,仍指挥陈某冬驾驶挖机挖除部分堤身。经广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评估及潮阳区**中心出具的《价格调查有关问题的函》,上述被毁坏的堤段长约65米,直接损失(修复)价格合计人民币1487400元。案发后,上述二栋楼房被依法查封,陈某辆、陈某冬非法获利的赃款人民币104000元也被查扣。
(六)陈某丙、陈某卯、陈某壬开设赌场罪
2011年6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陈某丙通过同案人陈某坪(另案处理)开设了一个“六合彩”赌博网站的会员账户;2012年5月至2014年6月间,陈某丙通过同案人许某乙(现在逃)开设了一个“六合彩”赌博网站的总代理账户;2014年7月至2017年4月,陈某丙通过他人介绍后,由其妻陈某卯向同案人黄某戌(另案处理)开设了一个六合彩赌博网站的总代理账户。在此期间,陈某丙将上述三个赌博账户交由陈某卯操盘,陈某卯主要负责开设赌博账号给参赌人员、查看网站数额、与参赌人员对数,并使用陈某丙、陈某卯及陈某壬名下的银行账户划转赌资。在此期间,陈某丙、陈某卯发展了陈某二、陈某谅、刘某某、陈某裙、沈某辛、陈某熋、叶某乙、叶某丙、陈某仵、陈某柜、陈某苹、陈某冰、孙某甲、陈某园、陈某新、陈某一、陈某艾、陈某氰、陈某萍、陈某壬、陈某子、黄某亥、林某寅、陆某乙(均已到案)、黄某一(未到案)等25名下线人员直接投注或开设六合彩网站的代理或会员账户投注参赌,从中赚取“退水”。自2011年6月至2017年4月间,陈某丙、陈某卯使用陈某丙、陈某卯、陈某壬名下的银行账户与六合彩赌博网站的下线赌客结算赌资合计人民币26945170元,赚取“退水”金额计约人民币500000元,目前已被查封冻结赌资金额317507.36元。
2012年12月,陈某丙通过“**”(身份不明,未到案)开设了一个时时彩赌博网站的代理账户,并开设了会员账户给陈某滨参赌,至2013年8月份,陈某丙通过其本人及陈某壬名下的银行帐户与陈某滨累计结算赌资人民币约166.2万元。
被告人陈某壬在明知陈某丙、陈某卯参与网络赌博及划转赌资所需,仍将其本人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284801348********)提供给陈某卯使用,后陈某壬又再开通该银行账户的网上银行业务并将“**”提供给陈某卯使用,期间为方便陈某卯及时了解账户资金进出情况,陈某壬将其账户的联系电话更改为陈某卯的手机号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黄某三出具的情况说明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嫌疑人陈某丙、陈某卯、陈某壬的银行流水账单,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陈某雁的自述材料,对银行赌资转账往来记录、赌博网站等照片辨认附卷;
2、证人黄某二、王某某、叶某丙、陈某霜、陈某那、陈某仵、陈某柜、陈某苹(陈某菲)、陈某冰、陈某谅、刘某某、陈某裙、沈某辛、陈某闽、陈某熋、叶某乙、孙某甲、陈某园、陈某新、陈某艾、陈某氰、陈某萍、陈某兀、黄某亥、林某酉、陆某乙、陈某滨、陈某粒的证言;
3、同案人陈某坪、黄某戌的供述;
4、被告人陈某丙、陈某卯、陈某壬、陈某一、陈某子、陈某二的供述。
(七)陈某丙、陈某己、陈某十、陈某临、陈某目、陈某虹串通投标罪
2015年5月上旬,**镇**社区居委会召开会议研究**渡口客运经营权承包问题并通过招标方案,决定人渡口客运经营权承包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止,标底为每年度27万元,3年共81万元,每艘渡轮每年折旧1万元,2艘渡轮3年共折旧6万元,即3年承包权的标底总金额为87万元,另收取保证金10万元。随后居委会对招标方案进行公告,公告于5月20日在**居委公开招标。被告人陈某丙指使陈某己、陈某十参加投标,要求他们设法竞得经营权。同月18日,被告人陈某己、陈某十、陈某临、陈某目、陈某虹和投标人陈某升(陈某临的儿子)、陈某陇、陈某材、陈某舜、陈某桦共10人报名参加投标。同月20日,上述投标人在**居委会二楼参加投标,期间,陈某临、陈某十、陈某己等人在现场向其他投标人提议,若现场弃标可以获得2万元的补偿款,随后陈某己、陈某升、陈某陇、陈某材、陈某舜、陈某桦6人即弃标,并由陈某临先出资垫付上述人员每人2万元(因陈某升系陈某临儿子,故陈某升没有领取补偿款),最后剩余陈某十、陈某临、陈某目、陈某虹4人继续参与投标。上述4人与陈某己又进一步私下通谋,各自投上补偿其他3人的出价,以出价最高者中标,其他3人则主动弃标并获取该中标者出价的金额作为补偿款。陈某十、陈某己即与陈某丙联系通谋,决定出价人民币10.2万元,随后陈某十、陈某临、陈某目、陈某虹各自出价,陈某十因出价最高,故陈某临、陈某目、陈某虹主动弃标。当天,陈某己与**社区居委会签订了《**渡口客运经营权承包合同》及《**客运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书》,取得了该人渡口自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经营权。事后,陈某目、陈某虹、陈某临均领取12.2万元(10.2万元加第一次弃标的2万元)补偿款,上述款项均由陈某丙出资,陈某丙另以借款的名义给予陈某十4万元的报酬。案发后,陈某十、陈某临、陈某目、陈某虹所得赃款人民币40.6万元已被查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镇**村村委出具的会议记录、通知、见证书、**渡口客运经营权承包合同、安全管理责任书、情况反映、情况说明,2017年10月7日潮阳**渡—渡船和轮船相撞等资料对串通投标地点、转账记录等照片辨认附卷;
2、证人陈某咚、陈某圣、陈某婊、陈悦棉、陈某合、陈某右、陈某州、曾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丙、陈某己、陈某十、陈某临、陈某目、陈某虹的供述;
(八)陈某丙、陈某寅伪造公司印章罪
2013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丙提供了一枚私下刻制的内容为“汕头市潮阳区**镇汽车客运站”的圆形印章给被告人陈某寅,又授意陈某寅再找人刻制或网购一枚印章使用,并确定印模内容为“汕头市**总公司潮阳**汽车客运站”。随后,陈某寅通过淘宝网以人民币30多元向一网店购买了一枚内容为“汕头市**总公司潮阳**汽车客运站”的圆形印章,后使用该购买的印章在与车队签订的《车辆进站协议》、收款收据等书面单据上盖印。上述“汕头市潮阳区**镇汽车客运站”和“汕头市**总公司潮阳**汽车客运站”二枚印章均已被缴获。经汕头市**总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公司属下**汽车客运站的印章“汕头市**总公司**汽车客运站”系椭圆形印章,该印章一直保存在公司,没有启用。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送检的“汕头市潮阳区**镇汽车客运站”印章与样本“汕头市**总公司**汽车客运站”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2、送检的“汕头市**总公司潮阳**汽车客运站”印章与样本“汕头市**总公司**汽车客运站”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鉴定委托书,汕头市**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材料,合作经营补充协议书,相关辨认材料等;
2、证人林某丙、马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丙、陈某寅的供述;
4、鉴定意见。
(九)其他行为
1、护送走私嫌疑货柜车
2016年6月份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陈某丙先后指使陈某丁、陈某辛、陈某戊及郑某庚(另案起诉)等人在晚上为通过**港深水码头的有走私嫌疑的货柜车放哨、护送,被告人陈某丁、陈某辛、陈某戊又分别纠集了陈某庚、陈某己、陈某申、陈某子、陈某壬、陈某癸、陈某辰、陈某巳、陈某清等人,不定期在**镇**村“**加油站”至**村汽车客运站间的省道路段护送有走私嫌疑的货柜车。陈某丙每月给陈某丁、陈某辛、陈某戊1万元作为报酬,其他参与人员每晚分得500元的报酬,上述参与人员非法获取巨额的经济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丁、陈某巳、陈某庚、陈某壬、陈某己、陈某子、陈某辛、陈某癸、陈某戊、陈某辰的供述。
2、高利放贷
2012年6月份起,被告人陈某丙与陈某萍约定合伙放贷,以陈某萍的名义放贷给他人,每月向借款人收取6-8%的高额利息,所得利润平分。自2012年6月至2018年间,陈某丙、陈某萍合伙放贷给陈某冰、陈某炜、何某羣、陈某彭(均已到案)及陈某出、曹某丙、林某卯、林某辰、黄某四、陈某移、孙某声、黄某五(均未到案),现查明陈某丙、陈某萍合伙放贷给陈某冰、陈某炜、何某羣、陈某彭数额计约人民币83万元,获取利息计约30.61万元。
2017年2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某丙分四次借款合计人民币400万元(每次100万元)给陈某坪,每月向陈某坪收取3%的高额利息,至2018年2月,陈某坪将借款本金400万元付还陈某丙。在此期间陈某坪逐月付给陈某丙利息,合计返回利息99万元。
2014年1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陈某寅、陈某壬合伙出资18万放贷给他人,期间又先后向他人集资人民币195000元作为本金用于放贷,每月向借款人收取5-8%的高额利息,期间陈某寅和陈某壬分别放贷给林某巳、陈某冰及“**”、“**”、“**”(均身份不明)等多人。在此期间,被告人陈某己也出资7万元与陈某寅合作发放高利贷给陈某䧺及“**”、“**”、“**”、“**”、“**”(均身份不明)等人,每月向借款人收取5-8%的高额利息,收取的利息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相关银行流水清单;
2、证人陈某萍、陈某张、陈某缤、陈某寑、陈某柏、黄某六、陈某炜、陈某冰、陈某彭、何某羣、林某巳、陈某䧺、陈某柜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丙、陈某壬、陈某寅、陈某己的供述;
三、被告人实施的非涉黑个案
陈某一开设赌场罪
2014年8月,被告人陈某一通过同案人黄某七(另案处理)开设了一个六合彩赌博网站的代理账户,后陈某一在该账户开设了7个会员账户提供给被告人陈某二和参赌人员陈某冰、陈某苹、林某午、陆某乙、林某未(未到案)以及其本人投注参赌,并直接接受陈某园的投注,至2015年6月止,陈某一与已到案参赌人员的赌资数额计约人民币1844150元,据陈某一交代,其以下线人员投注额的万分之四十的比例赚取“退水”,共赚取“退水”金额65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陈某艳农行卡号62284801351******** (原卡号62284801362********)的流水信息,对赌资往来的银行转账记录等照片辨认附卷;
2、证人许某丙、林某午、陈某冰、陈某苹(陈某菲)、陈某园、陆某乙的证言;
3、同案人黄某七的供述;
4、被告人陈某一、陈某二的供述。
被告人陈某申、陈某酉、林某甲分别于2019年3月13日、3月15日、4月18日、4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陈某十、陈某临、陈某目均于2019年4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陈某虹于2019年4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陈某辆、陈某冬均于2019年4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丙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为了争霸一方,纠集众人成帮结伙持械斗殴,破坏公共秩序;无事生非,合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有组织地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情节严重;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到26945170元,情节严重;采取贿赂手段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集体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串通投标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串通投标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丁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争霸一方,纠集众人成帮结伙持械斗殴,破坏公共秩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有组织地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四)项,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戊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为了争霸一方,纠集众人成帮结伙持械斗殴,破坏公共秩序;有组织地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四)项,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己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为了争霸一方,成帮结伙持械斗殴,破坏公共秩序;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采取贿赂手段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集体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庚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为了争霸一方,纠集众人成帮结伙持械斗殴,破坏公共秩序;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辛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无事生非,合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壬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等直接帮助,赌资数额累计达到2694517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开设赌场罪,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癸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为了争霸一方,成帮结伙地持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有组织地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四)项,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子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为了争霸一方,成帮结伙持械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寅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卯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到2694517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辰、陈某巳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争霸一方,成帮结伙持械斗殴,破坏公共秩序;有组织地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四)项,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未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为了争霸一方,成帮结伙地持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申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酉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无事生非,合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有组织地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亥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四)项,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一为了争霸一方,成帮结伙持械斗殴,破坏公共秩序;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到18441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二、陈某三、陈某五为了争霸一方,成帮结伙持械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七、陈某八无事生非,合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四、陈某九、林某甲有组织地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四)项,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六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十、陈某临、陈某目、陈某虹采取贿赂手段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集体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构成串通投标罪,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辆、陈某冬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陈某申、陈某酉、林某甲、陈某十、陈某临、陈某目、陈某虹、陈某辆、陈某冬在犯罪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长:陈武松
副检察长:陈家祥
检 察 员:陈玉云
代理检察员:谢鮀珊
代理检察员:徐欣文
2019年7月19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陈某丙等27人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
2、被告人林某甲、陈某十、陈某临、陈某目、陈某虹、陈某辆、陈某冬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林某甲,联系电话158********;陈某冬,联系电话139********;陈某虹,联系电话0754-********;陈某临,联系电话135********;陈某十,联系电话188********;陈某辆,联系电话134********;陈某目,联系电话135********;
3、本案案卷118册,补充材料21页;
4、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叁份,房地产权证原件壹份,讯问同步录 音录像光盘拾肆张;电子数据光盘壹张;视频资料光盘壹张;
5、提请法院判决清单壹份,本案查扣财物请一并判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