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6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家住湖北省竹山县**镇**村**组,因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家住湖北省竹溪县**镇**村**组,因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4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家住湖北省竹溪县**镇**村**组,因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住湖北省竹山县**镇**村**组,因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住新余市分宜县**镇**村委第**村民小组**号,因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4日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住新余市分宜县**镇,因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4日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住江西省宜春市**镇**村,因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4日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甲、李某甲、沈某某犯有盗窃罪,黄某乙、张某某、易某某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5日下午两点钟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甲、李某甲(与陈某某为男女朋友关系,与黄某甲为母子关系)、李某乙(在逃)四人驾驶一辆白色东风牌SUV小桥车(车牌为豫D9****)从丰城市出发,下午4点多钟到达高安市**镇,并在江西省**新材料有限公司踩点。等到晚上8点钟左右,李某甲开车将陈某某、黄某甲、李某乙三人送到**新材料有限公司工厂附近的路边,就开车离开。次日凌晨,趁工厂没人的时候,陈某某、黄某甲、李某乙三人同过翻围墙进入工厂内,使用长柄断线钳将配电柜至机器上的电线剪断,并将剪断的电线环成一圈一圈,三人将环成圈的电线扛到围墙边,将电线扔到围墙外,并扛到路边的草丛中,陈某某联系李某甲开车过来,李某甲开车过来后,陈某某、黄某甲、李某乙三人将盗取出来的四百多斤电线放在车子的后备箱,并坐上车,李某甲开车将三人带走。之后,三人将盗取的电线卖给收购电缆线的人(身份正在核实),获得账款八千余元,陈某某、李某乙、黄某甲三人将赃款进行分赃,其中陈某某多分的几百元钱,作为李某甲的辛苦费。之后三人返回丰城。
2、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甲、李某甲、李某乙以同样的方式再次进入高安市**镇**新材料有限公司工厂内进行盗窃,盗得电线近二百斤,并将盗取的电线卖出,获得脏款近4000余元,之后陈某某、李某乙、黄某甲三人将赃款进行分赃,每人分得赃款一千余元。
经高安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认定,陈某某、黄某甲、李某乙、李某甲四人两次在高安市**镇**新材料盗窃的电线价值为45244元。
3、2019年6月8日晚上至次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黄某甲、李某甲四人开两辆车从丰城市到新余市,其中李某甲和陈某某驾驶白色东风牌小轿车,沈某某和黄某甲驾驶一辆香槟色吉利帝豪SUV小轿车(车牌为赣C0****),之后沈某某吉利USV小轿车停在路边,四人驾驶白色东风SUV小轿车来到新余市高新区**科技有限公司,其中陈某某、沈某某、黄某甲三人下车后翻围墙进入工厂内,其中黄某甲在厂门口望风,陈某某和沈某某在工厂内配电房里剪电缆线,等过了几个小时后,陈某某与沈某某剪好电线后,陈某某、沈某某、黄某甲三人将电缆线扛到工厂外面,并将盗窃的电缆线藏到路边草丛。陈某某打电话给李某甲,要李某甲开车过来,陈某某、沈某某、黄某甲等人将盗取的一千余斤电缆线搬上车,之后李某甲开车离开。等到6月9日早上5点多钟,陈某某、沈某某、黄某甲、李某甲开车来到新余市分宜县**镇**小区旁被告人黄某乙、张某某夫妇的废品收购店,并拨打废品收购店黄某乙的电话,问其是否收购铜金属,黄某乙和张某某在明知陈某某等人送来铜是偷来的,因贪图小便宜,同意收购陈某某、黄某甲等人偷来的铜。双方谈好,黄某乙夫妇以20.3元/斤的价格收购电缆线中的铜,之后陈某某等人将电缆线剪下小段称重,再将这一小段去皮称重,换算得每斤电缆线的价格为16元/斤。接着陈某某、黄某甲、沈某某三人将电缆线搬到称上,李某甲在车中等陈某某等人卖电缆线,黄某乙在因知道陈某某等人是小偷,遂在一旁注意陈某某等人,防止陈某某等人盗窃店里的废品。等电缆线全部搬至称上后,称得电缆线的总重量1060斤,凑成整数使用微信支付黄某甲17000元钱收购陈某某、黄某甲、沈某某等人偷来的电缆钱。黄某甲等人收到钱后就坐上车,李某甲开车离开,之后黄某甲将17000元赃款微信转账给沈某某,沈某某微信转账给黄某甲5700元,转账给李某甲5800元,作为李某甲和陈某某两人分得的钱。张某某收购偷来的电缆线后,将电缆线剥皮,等到一丰城人到店里收购废品时,张某某以21.3元/斤的价格将电缆线中的铜卖出,共卖得17300元左右。
经高安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认定,陈某某、黄某甲、沈某某、李某甲四人在新余市高新区**有限公司盗窃的铜芯电缆线中纯铜价值为17850元。
4、2019年6月24日白天的时候,李某甲驾驶白色东风牌SUV小轿车带着陈某某,沈某某驾驶香槟色吉利牌SUV小轿车带着黄某甲,四人在万载县工业园踩点,寻找废弃的工厂。在沈某某驾车带着黄某甲路过江西**有限公司时,黄某甲看到工厂里面没有人。等到晚上9点钟左右,沈某某将自己的吉利牌小轿车停在一个地方,四个人坐一辆车来到江西**林业有限公司旁的路边,陈某某、沈某某、黄某甲三人下车从工厂木栏的缺口处进入工厂,李某甲开车子离开。陈某某、沈某某、黄某甲进入工厂后,发现厂房地上的水泥盖板下面埋着电缆线,陈某某和沈某某遂使用长柄断线钳将电缆线的一头剪断,并从另一头将电缆线抽出,黄某甲负责望风和帮忙抽电缆线。之后,三人将电缆线弄到厂房里面,并在厂房里面对电缆线进行剥皮,将电缆线最外层黑色的皮剥掉,只留下一层薄皮的电缆线。过了四、五个小时,一直到次日凌晨,陈某某三人将剥好皮的电缆线卷起来并扛到路边。陈某某打电话给李某甲,要李某甲开车来接,之后,陈某某、沈某某、黄某甲三人将电缆线搬到白色东风牌SUV小轿车上,李某甲驾车带着陈某某、沈某某、黄某甲离开现场,一直到早上5点多钟的时候,李某甲开车带着陈某某三人来到宜春市**镇沿河东路易某某开的废品收购部旁,陈某某、黄某甲、沈某某等人通过易某某门店上的电话联系易某某,问易某某收不收铜金属,易某某说要看一下,之后就从自己家到店门口,看到陈某某等人在门口等,易某某遂上前与陈某某等人商量铜的价格,并说好以20元/斤的价格收购陈某某等人盗窃的电缆线。李某甲就将车子开到店门口,陈某某等人将车子后备箱打开,易某某一看车中的电缆线,就知道电缆线是偷来的,遂称以18元/斤的价格收购电缆线中的铜,但陈某某等人不同意,易某某想了一下,每斤铜也能赚几毛钱,遂同意以20元/斤的价格收购陈某某等人偷来的铜金属。易某某将店门打开 ,同陈某某、黄某甲、沈某某等人将电缆线从车后备箱搬至磅上称重。等电缆线全部班上磅上时,陈某某等人将店门关上,防止其他的人看到。电缆线在磅上称得的重量为一千斤余斤,因电缆线上剩余的皮较薄,遂按一斤电缆线套九两铜,算的铜金属九百多斤,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将18080元转给沈某某。离开后,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黄某甲59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给陈某某6533元,作为李某甲和陈某某两人分得的钱。易某某收购陈某某等人盗窃的电缆线后,因心理不踏实,遂在当天下午用三轮车将电缆线拖至金属回收站以18800元左右的价格卖出。
经高安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认定,陈某某、黄某甲、沈某某、李某甲四人在2019年6月25日在万载县**有限公司盗窃的铜芯电缆线中纯铜价值为18984元。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黄某甲被抓获归案。
5、2019年7月6日至7日凌晨,陈某某、沈某某、李某甲三人再次以同样的方式在江西**林业有限公司盗窃铜芯电缆线六百余斤,并以同样的方式将盗窃的电缆线以20元/斤的价格卖给易某某,易某某在明知电缆线是偷来的情况下,再一次收购陈某某等人的电缆线,并通过微信支付沈某某11750元,沈某某收到赃款后,通过支付宝转账给陈某某5875元,作为李某甲和陈某某两人分得的钱。易某某收购陈某某等人盗窃的电缆线后,,在当天下午用三轮车将电缆线拖至金属回收站以12000元左右的价格卖出。
经高安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认定,陈某某、沈某某、李某甲三人在2019年7月7日在万载县**有限公司盗窃的铜芯电缆线中纯铜价值为123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现场指认;8.作案工具照片;9.现场勘验;10.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甲、李某甲、沈某某、黄某乙、张某某、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甲、李某甲、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废弃工厂电缆线,其中陈某某、黄某甲、李某甲数额巨大、沈某某数额较大,另黄某乙、张某某、易某某明知盗窃来的电缆而贪图小便宜予以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甲、李某甲、沈某某、黄某乙、张某某、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判处黄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半至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左右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半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黄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华
(院印)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甲、沈某某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李某甲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黄某乙、张某某、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柒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