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等4人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大厦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0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89********,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市**区**公寓。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市**区**街**号。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0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市**区**路**号。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0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林某某、马某某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郑某某、林某某、马某某从王某某(另案处理)手中收买8套银行卡(包括徐某某的四套)陈某某又将信用卡出售给他人。

2019年4月,浚县籍居民张某某、乔某某的资金先后被诈骗,经查,被骗部分资金经上述被告人收购、出售的徐某某的银行卡账户转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证明、银行卡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林某某、马某某收买并出售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林某某、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映华

2020年411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林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