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陈某甲,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52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镇龙**栋**(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路**号) 。2006年5月8日,因诈骗罪被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女,****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52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村*号。2015年2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52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白濑乡**村**号。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傅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524**********,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湖头镇**村**号。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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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告知 |
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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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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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 |
明溪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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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
指控事实 |
2020年9月12日,易某某(另案处理)组织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傅某某至明溪县盖洋镇**村**号从事诈骗活动。易某某负责提供诈骗场所、所使用的手机、微信号、QQ号、银行卡、投注网站等工具。之后,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傅某某利用事先准备的微信账号添加陌生人为好友,利用虚假身份以“交往谈对象”的方式骗取好友信任,以自己在证券公司从事货币交易知道内部消息的名义,引诱微信好友在网站(网址**,由被告人控制投注标的涨跌)上进行比特币等货币涨跌买卖,骗取投注款。 2020年9月15日,易某某和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傅某某5人利用微信(微信号wyx8399,微信名王某某)与被害人方某某(微信号**、微信名**)交往,利用上述方式骗其到该网站上进行比特币投注。被害人方某某共在该网站投注人民币23000元,提现14779元,损失8220.4元,该款项转入被告人控制的户名为梁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账户号622***************)。 2020年9月24日,明溪县公安局在明溪县盖洋镇**村**号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傅某某。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陈某乙至明溪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陈某丙至明溪县公安局投案。明溪县公安局分别扣押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傅某某人民币50000元,尚未退赔被害人方某某。 |
指控罪 名 |
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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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 节 |
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坦白,陈某乙累犯、自首,陈某丙自首,各被告人退赃、认罪认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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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及量刑建议 |
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傅某某拘役四个月,被告人陈某丙拘役三个月,分别并处罚金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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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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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谢建雄 2020年12月15日 |
附:
1.被告人陈某甲,住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栋**,联系方式138*******;被告人陈某乙,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村*号,联系方式135*******;被告人陈某丙,住泉州市安溪县**楼**,联系方式138*******;被告人傅某某,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81*******。
2.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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