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福建省安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家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福建省安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家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福建省安溪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家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619**********,江西省芦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家住江西省萍乡市**镇**村****号,现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村**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619**********,四川省宜宾市珙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家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镇**村****号。
以上五被告人于2020年3月6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3日经我院决定对其分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陈某甲、范某某、王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五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节后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二人商量准备去缅甸国做餐饮生意。后被告人陈某某邀约被告人陈某甲、范某某(范某某邀约被告人王某某)一起前往缅甸国帮忙。2020年3月4日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陈某甲乘飞机从厦门到昆明,被告人范某某和王某某从重庆乘飞机到昆明与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陈某甲三人会合,后又乘坐当日飞机飞至澜沧景迈机场。到达澜沧景迈机场后,因五人没有合法出入境证件,准备偷渡出境。被告人林某某打电话联系一个自称“刘总”的男子,该男子答应运送五人到缅甸国,并安排岩某某(另案处理)驾驶黑色商务车(车牌号:云A******)到澜沧景迈机场接林某某等五人。岩某某将五人送到孟连县**宾馆内,五人后转乘周某某(另案办理)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云J*****白色皮卡车前往中缅边境,准备从孟连**偷渡至缅甸国佤邦。2020年3月5日凌晨2时许,在该车到达孟连县**镇***寨至**小组**公里处时被孟连县公安局**边防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人赃俱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五被告人后受案、立案的事实;2.五被告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前科材料查询,证实五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前科;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五被告人抓获后相互辨认的情况;4.五被告人轨迹查询情况,证实五被告人活动情况;5. 证人周某某、岩某某的证言,证实运送林某某、陈某某、陈某甲、范某某、王某某等人偷越国(边)境的事实经过;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证实公安机关对查获地点进行勘验、检查、拍照;7.林某某等人偷越国(边)境案现场视频光盘3张,证实查获五被告人偷越国(边)境(未遂)的事实经过;8.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五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其偷越国(边)境(未遂)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陈某甲、范某某、王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未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五被告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分别判处五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从宽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平
2020年4月2日
附: 1.五被告人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点孟连县**镇**出租房,被告人林某某联系电话15121******,被告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8965******,被告人陈某甲联系电话15759******,被告人范某某联系电话17744******,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99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2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视频光盘3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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