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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等5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84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本市富阳区**街道**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号)。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2月20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02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住本市余杭区**街道**社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俞艺,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04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冯宇钦,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陆晓峰,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本市富阳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何某某、孙某甲、邵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9日告知五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五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发网络赌博平台“羊城娱乐”,伙同被告人何某某、孙某甲、邵某甲在本市富阳区域内进行推广、发展代理、召集赌博人员进入该平台充值和赌博,利用赌博人员充值的方式非法获取利益。其中被告人陈某甲负责平台推广、招募员工等工作;被告人陈某乙负责平台软件开发、技术维护等工作;被告人何某某负责平台财务管理等工作;被告人孙某甲、邵某甲发展许某某、孙某乙、盛某某、杜某某、金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代理等工作。同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何某某、孙某甲、邵某甲组织赌博人员在该平台上从事赌博活动,非法获利20余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实际获利7万余元,被告人陈某乙实际获利10余万元,被告人孙某甲实际获利1.4万元,被告人邵某甲实际获利0.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退缴赃款7.5 万元;被告人陈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已退缴赃款2万元;被告人邵某甲已退缴赃款0.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转账记录,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某、虞某某、叶某某、闻某某、董某某、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何某某、孙某甲、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许某某、孙某乙、盛某某、杜某某、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CD光盘1张及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何某某、孙某甲、邵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孙某甲、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陈某乙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根生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何某某现押于富阳区看守所;

2.被告人孙某甲、邵某甲现在原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58********、137********);

3.案卷5册;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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