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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等5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适用)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公一刑诉〔2018〕95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30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7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8月11日逮捕。

被告人詹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路**村**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7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8月11日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小**栋**单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7年6月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7月14日逮捕。

被告人汪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3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道**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7年6月1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7月14日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7年7月1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8月2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汪某甲、陈某甲、詹某甲、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罗某某在其商铺内提供为他人解锁苹果手机ID账号密码的业务,其通过找人查询涉案手机事主联系方式、租赁钓鱼网站、购买规避杀毒软件识别的“跳转”网站服务,以钓鱼短信、邮件等方式解锁涉案苹果手机ID密码,或者找他人解锁疑难ID账号密码,以便使得涉案苹果手机解除ID账号设置,通过重新刷机的方式清空手机原所有人的相关ID账号设置、手机内信息,从而使得涉案手机重新进入二手流通市场,从而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结果,其涉案金额约392054元。方某某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另案处理,已判刑。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6年10月份左右开始利用“官解”的方式为方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刑)解锁开来历不明,有可能是违法所得苹果手机ID。王某甲接到需要解锁的单之后,在网上找人伪造苹果手机购机发票、购机手机盒、合格证等资料,某某后通过提供虚假购机资料给苹果公司来骗取苹果公司信任,以此来解锁ID。每解开一部手机ID,方某某支付其1000元左右的费用。王某甲还找方某某帮其解锁苹果手机ID,每解开一个ID收费800元左右。

    被告人汪某甲于2017年2月份开始找文某甲(另案处理,已判刑)解锁来历不明,有可能是违法所得苹果手机ID锁。每解开一部手机ID,汪某甲支付其250元至300元的费用。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6年9月份左右开始找方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刑)解锁来历不明的苹果手机ID。每解开一部手机ID,陈某甲收取客户350元,支付方某某300元,从中赚取50元的差价。在方某某被抓获之后,陈某甲从2017年4月份左右开始找詹某甲解锁来历不明的苹果手机ID,每解开一部手机ID,陈某甲支付詹某甲700元,收取客户750元,从中赚取50元的差价。

被告人詹某甲于2016年5月份开始从网上和周围的档口接一些需要解锁苹果手机ID的单子转发给文某甲(另案处理,已判刑)、“光”(身份不明)、“GSX” (身份不明)等人解锁,从中赚取差价,其也明知有ID的手机来历不明。詹某甲供述,2016年5月份左右,其开始为窦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刑)解锁苹果手机ID,每解开一部手机ID ,从中赚取100元左右的差价;2017年4月份左右,其开始为陈某甲解锁苹果手机ID,每解开一部手机ID ,从中赚取100元左右的差价。

    被告人卢某某于2017年2月份左右开始找方某某解锁有可能是被偷来的苹果手机ID。这些需要解锁的苹果手机一部分是卢某某的,另一部分是其网友“小蔡”(身份不明)的,每解开一部手机ID,卢某某向方某某支付150元;每解开一部手机ID,卢某某赚取“小蔡”100元的差价。

2017年6月8日,民警联合山西省朔州市公安局民警在山西省朔州市********************专柜抓获为方某某提供“官解”的嫌疑人王某甲;2017年6月14日,民警联合武汉市公安局民警在武汉市******一彩票点抓获找文某甲(另案处理,已判刑)解锁苹果手机ID的嫌疑人汪某甲;2017年7月4日,民警在广州市**********抓获找方某某解锁苹果手机ID的嫌疑人陈某甲;2017年7月4日,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抓获为陈某甲、窦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刑)解锁苹果手机ID的嫌疑人詹某甲;2017年7月17日19时许,民警在东莞***抓获找方某某解锁苹果手机ID的嫌疑人卢某某。

    经依法侦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汪某甲、陈某甲、詹某甲、卢某某涉及案件如下:

1、2016年11月27日,事主石晋旗在深圳市宝安区***方向附近被盗一部苹果6plus手机,2017年3月4日,嫌疑人方某某(另案处理)伙同罗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卢某某解锁了该苹果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2610元。

    2、2017年2月9日,事主李某乙在西安市***上被盗一部黑色苹果7手机。2017年2月26日,嫌疑人文某甲(另案处理)伙同汪某甲解锁了该苹果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4970元。

    3、2016年10月11日,事主赵某甲在晋州市***被盗一部苹果7手机,2017年3月7日,嫌疑人方某某(另案处理)伙同罗某某(另案处理)、尹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成功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4570元。

4、2016年10月11日,事主赵某甲在晋州市***被盗一部苹果7Plus手机,2017年3月13日,嫌疑人方某某(另案处理)伙同罗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5520元。

    5、2017年2月14日,事主陈某乙在深圳市宝安区***被盗一部苹果6手机,2017年2月20日,嫌疑人文某甲(另案处理)伙同汪某甲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2480元。

    6、2017年2月9日,事主韩某某在西安市***被盗一部苹果7手机,2017年2月26日,嫌疑人文某甲(另案处理)伙同汪某甲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5030元。

    7、2017年1月7日,事主林某甲在福州市***上被盗一部苹果6S手机,2017年3月2日,嫌疑人文某甲(另案处理)伙同汪某甲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2490元。

    8、2017年1月30日,事主陈某丙和其女朋友在***被盗一部苹果6S手机,2017年2月20日,嫌疑人文某甲(另案处理)伙同汪某甲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3470元。

    9、2016年12月26日,事主吴某甲在广州市***被盗一部苹果6手机,2016年12月28日,嫌疑人方某某(另案处理)伙同罗某某(另案处理)、陈某甲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1740元。

10、2017年1月,事主向某某在安康市***被盗一部苹果7Plus手机,2017年2月26日,嫌疑人文某甲(另案处理)伙同汪某甲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5770元。

    11、2017年1月,事主杜某某在安康市***被盗一部苹果6S手机,2017年2月26日,嫌疑人文某甲(另案处理)伙同汪某甲成功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2940元。

12、2017年2月11日,事主许某甲在绍兴市**被盗一部苹果7Plus手机,2017年2月27日,嫌疑人文某甲(另案处理)伙同汪某甲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5770元。

13、2017年2月13日,事主林志海在东莞***内被盗一部苹果6sPlus手机,2017年2月27日,嫌疑人文某甲(另案处理)伙同汪某甲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3310元。

14、2016年11月26日,事主史某某在西安市**被盗一部苹果6s手机,2017年2月26日,嫌疑人文某甲(另案处理)伙同汪某甲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2860元。

    15、2016年10月5日,事主陈某丁在广州市***被盗一部苹果6手机,2016年10月6日,嫌疑人方某某(另案处理)伙同罗某某(另案处理)、陈某甲成功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3080元。

    16、2017年1月11日,事主师某某在西安市**门口被盗一部苹果7手机,2017年2月26日,嫌疑人文某甲(另案处理)伙同汪某甲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4260元。

17、2016年9月许,事主谢某某在中山市***内被盗一部苹果6手机,2016年10月5日,嫌疑人方某某(另案处理)伙同罗某某(另案处理)、陈某甲成功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2210元。

18、2016年10月23日,事主董某某在北京市***附近被盗一部苹果SE手机,2017年2月27日,嫌疑人文某甲伙同汪某甲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2240元。

    19、2016年9月5日,事主刘某甲在广州市***处被盗一部苹果5S手机,2016年9月8日,嫌疑人方某某(另案处理)伙同罗某某(另案处理)、陈某甲成功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1640元。

    20、2017年3月1日,事主丁某某在长沙市***后面一租房内被盗一部苹果7手机,2017年3月14日,嫌疑人方某某(另案处理)伙同罗某某(另案处理)、尹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成功解锁了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4010元。

    21、2016年10月31日,事主徐某甲在东莞市***宿舍被盗一部苹果6手机,2017年2月15日,嫌疑人方某某(另案处理)伙同罗某某(另案处理)、卢某某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730元。

    22、2017年2月许,事主杨某某在宝安区西乡港隆城被盗一部苹果6手机,2017年2月17日,嫌疑人卢某某让方某某(另案处理)帮其解锁该手机ID,2017年2月20日,方某某(另案处理)伙同王某甲解锁了该手机ID, 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1630元。

23、2016年12月29日,事主袁某某在东莞市虎门镇博涌社区博头路3号七色花店里面被盗一部苹果6Plus手机,2017年2月19日,嫌疑人方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伙同卢某某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2620元。

    24、2016年11月27日,事主潘某某在台州市路北街道洋叶村小区1-9号4楼北面出租房被盗一部苹果7手机,2017年3月7日,嫌疑人方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伙同尹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成功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4570元。

25、2017年3月2日,事主肖某甲在瑞安市玉海街道城东市场路3弄12号被盗一部苹果7Plus手机,2017年3月11日,嫌疑人方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伙同尹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成功了解锁了该手机ID, 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5770元。

26、2016年12月24日,事主徐某乙在辽宁省大连市******内被盗一部苹果6SPlus手机,2016年12月30日,嫌疑人窦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詹某甲成功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3200元。

    27、2017年1月22日,事主马某甲在广东省佛山市***被盗一部苹果6手机,2017年2月7日,嫌疑人窦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詹某甲成功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1670元。

    28、2016年11月24日,事主吴某乙在唐山市***内被盗一部苹果6S手机,2017年1月12日,嫌疑人窦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詹某甲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2900元。

    29、2017年2月许,事主刘某乙在东莞市***附近公交车站被盗一部苹果6S手机,2017年2月25日,嫌疑人方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伙同卢某某成功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2940元。

30、2017年1月4日,事主何某甲在广州市***被盗一部苹果6SPlus手机,2017年1月15日,嫌疑人窦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詹某甲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4410元。

    31、2017年3月8日,事主张某某在阳泉市***被盗一部苹果7手机,2017年3月15日,嫌疑人方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伙同王某甲成功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4140元。

    32、2016年9月9日,事主龙某某在广州市***人行道的***被盗一部苹果6手机,2016年9月9日,嫌疑人方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伙同陈某甲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2520元。

    33、2017年3月1日,事主吴某丙在东莞市***对面公交车站被盗一部苹果7手机,2017年3月9日,嫌疑人方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伙同卢某某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4140元。

    34、2016年12月17日,事主黄某某在东莞市***出租屋内被盗一部苹果6手机,2017年2月16日,嫌疑人方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伙同卢某某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2210元。

35、2017年2月7日,事主董某某在东莞市***附近被盗一部苹果6SPlus手机,2017年2月19日,嫌疑人方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伙同卢某某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3420元。

36、2017年2月24日,事主朱某某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公交站牌处被盗一部苹果7Plus手机,2017年2月28日,嫌疑人方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伙同卢某某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6020元。

    37、2016年12月21日,事主蒋某某在江门市***门口被盗一部苹果6手机,2017年1月20日,嫌疑人窦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詹某甲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2040元。

38、2016年12月11日,事主魏某某在东莞市***公交站台被盗一部苹果6SPlus手机,2017年2月15日,嫌疑人卢某某让方某某(另案处理)帮其解锁该手机ID,2017年3月4日,嫌疑人方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伙同李某甲(另案处理)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3870元(基准日为2017年2月15日)、3620元(基准日为2017年3月4日)。

39、2017年1月15日,事主赵某乙在广州市***被盗一部苹果7Plus手机,2017年4月14日,嫌疑人陈某甲伙同詹某甲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5360元。

40、2017年2月26日,事主李某丙某在太原市***西门往南200米处被盗一部苹果7Plus手机,2017年3月19日,嫌疑人王某甲伙同巫某某、洪某某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5830元。

    41、2017年3月24日,事主孙某某在上海市***门口被盗一部苹果7手机,2017年6月8日,嫌疑人王某甲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3790元。

42、2016年1月17日,事主姚某某在钟祥市***被盗一部苹果6SPlus手机,2017年4月22日,嫌疑人陈某甲伙同詹某甲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2320元。

43、2017年2月17日,事主肖某乙在上海市***口被盗一部苹果7Plus手机,2017年3月29日,嫌疑人王某甲伙同巫某某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5360元。

44、2017年1月28日,事主朱某某在广东省***内被盗一部苹果7Plus手机,2017年6月8日,嫌疑人王某甲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5240元。

45、2017年2月20日,事主李某丁某在成都市***被盗一部苹果7Plus手机,2017年6月8日,嫌疑人王某甲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4440元。

    46、2017年3月6日,事主方某某在贵阳市***门口的公交车站被盗一部苹果7手机,2017年6月8日,嫌疑人王某甲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4390元。

47、2017月1月7日,事主马某乙在昆明市***被盗一部苹果7Plus手机,2017年6月8日,嫌疑人王某甲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5240元。

48、2017年2月24日,事主梁某某在重庆市******被盗一部苹果7Plus手机,2017年2月26日,嫌疑人王某甲伙同巫某某、洪某某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3830元。

49、2017年1月21日,事主王某乙在武汉市******被盗一部苹果7Plus手机,2017年6月8日,嫌疑人王某甲解锁了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4440元。

50、2017年1月18日,事主史某某在上海市***出口附近被盗一部苹果7Plus手机,2017年6月8日,嫌疑人王某甲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5360元。

    51、2016年11月21日,事主张某某在上海市***地铁站公交站台被盗一部苹果7手机,2017年2月11日,嫌疑人王某甲伙同巫某某、洪某某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3740元。

    52、2017年2月11日,事主田某某在上海市***被盗一部苹果7手机,2017年4月20日,嫌疑人王某甲伙同巫某某、洪某某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4290元。

    53、2017年2月18日,事主戚某某在成都市***北门被盗一部苹果7手机,2017年6月8日,嫌疑人王某甲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3960元。

    54、2016年12月18日,事主许某乙在重庆市***门口被抢夺一部苹果7手机,2017年3月4日,嫌疑人王某甲伙同巫某某、洪某某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3700元。

    55、2017年2月14日,事主郄某某在保定市***被盗一部苹果7手机,2017年6月8日,嫌疑人王某甲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3830元。

56、2017年1月18日,事主潘某某在昆明市***被盗一部苹果7Plus手机,2017年6月8日,嫌疑人王某甲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5180元。

    57、2017年2月23日,事主张某某在北京市***家中被盗一部苹果7手机,2017年6月8日,嫌疑人王某甲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4500元。

    58、2017年2月14日,事主刘某丙在宁波市***旁边超市附近被盗一部苹果7手机,2017年6月8日,嫌疑人王某甲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3840元。

59、2017年3月11日,事主唐某某在东莞市*****附近被盗一部苹果7Plus手机,2017年6月8日,嫌疑人王某甲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4440元。

60、2017年3月4日,事主MOEK***在上海市***上被盗一部苹果7Plus手机,2017年3月29日,嫌疑人王某甲伙同巫某某解锁了该手机ID ,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5060元。

    61、2016年12月11日,事主伍某某在广东省***附近路边被盗一部苹果7手机,2017年4月14日,嫌疑人陈某甲伙同詹某甲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4390元。

    62、2016年12月10日,事主房某某在成都市***被盗一部苹果7手机,2017年4月14日,嫌疑人陈某甲伙同詹某甲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3810元。

63、2017年3月,被害人边某乙在广东省***乘坐公交车时被盗窃一部苹果5S手机。2017年3月10日,方某某、罗某某、卢某某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1410元。

64、2017年2月,被害人吴某丁在陕西省安康市***被盗窃一部苹果7手机。2017年2月26日,汪某甲、文某甲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5830元。

65、2017年1月20日,被害人陈某戊在广东省东莞市***被盗窃一部苹果6S手机。2017年2月20日,汪某甲、文某甲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3400元。

66、2017年2月4日,被害人朱某某在云南省***公交车上被盗窃一部苹果7手机。巫某某、洪某某、王某甲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00元。

67、2016年12月21日,被害人林某乙在福建省***被盗窃一部苹果6S手机。2017年2月26日,汪某甲、文某甲解锁了该手机ID,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29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电脑、记录本等;2.书证:A、王某甲物证、书证:(1)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证各两份、涉案物品照片;(2)提取笔录两份:对王某甲QQ邮箱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进行提取;(3)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4)王某甲身份信息;(5)抓获经过;(6)羁押证明;(7)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截图;(8)王某甲与巫某某的QQ聊天记录;B、汪某甲书证、物证:(1)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汪某甲两部手机;(2)QQ登录页面截图;(3)支付宝交易记录;(4)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5)汪某甲与“物理攻击”的聊天记录;C、陈某甲书证物证:(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提取笔录;(3)微信转账交易记录;(4)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5)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6)情况说明;(7)刑事裁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D、詹某甲书证、物证:(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各两份;(2)涉案物品照片;(3)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4)提取笔录、QQ聊天记录截图;(5)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E、卢某某书证、物证:(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涉案手机照片、笔记本(记录本)照片、电脑照片;(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4)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5)抓获经过;(6)情况说明;(7)微信转账交易记录;(8)家属赔偿石某某、徐某甲等11名被害人损失,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收据(辩护律师提供);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何某乙、方某某、窦某某、文某乙盛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汪某甲、陈某甲、詹某甲、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手机价格鉴证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汪某甲、陈某甲、詹某甲、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倩

2018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量刑建议书、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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