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429号
1、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3622041990********,家住江西省高安市**街办**村**自然村。2018年11月1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2020年3月10日因聚众斗殴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41998********,江西省宜春市高安人,家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2014年7月18日因赌博被高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7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即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高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1日接回调查,2020年5月22日被羁押到高安市看守所。
3、被告人张某甲;外号“散打”,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人,高中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3622041987********,家住高安市**镇**路**号。2011年10月2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3月24日因开设赌场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4、被告人付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3622041991********,汉族,家住高安市**街道**村**自然村。2018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6年12月1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2020年3月20日因聚众斗殴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5、被告人费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人,小学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3622041994********,家住高安市**乡**村**自然村**队**号。2014年8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八日,2015年10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3月24日因开设赌场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6、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3622041994********,家住高安市**镇**村**街**村**号。 2010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5年7月9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吴某甲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2020年4月10日因开设赌场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张某甲、付某某、费某某、吴某甲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0年在开货车的熊某甲与刘某甲通过刘某甲的同学邹某甲相识。2002年刘某甲从福建辞工回到高安,开始与刘某乙、王某甲、胡某甲等人在高安**乡(现筠阳街办)混社会,刘某甲因打架凶狠从而在高安街上出名。2002年6月份刘某乙、王某甲在**路“**网吧”与他人发生矛盾,刘某甲持刀砍伤对方, 刘某甲被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一年两个月,熊某甲得知情况后帮刘某甲出面将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在此期间熊某甲在福建晋江开设物流信息部,刘某甲偶尔会到晋江找熊某甲。2005年刘某甲因打架被关押,熊某甲带着胡某乙到刘某甲家找到刘某甲的母亲并给了2000元刘某甲母亲补贴家用。刘某甲出狱得知此事后,就心中暗自下定决心跟随熊某甲混社会。2005年刘某甲坐牢出来后便跟随熊某甲混社会。2005年胡某乙在福建晋江认识了在当地开物流信息部的熊某甲,2005年下半年熊某甲将信息部卖掉后回到高安街上无所事事,于是熊某甲开始混迹于高安各个赌场进行赌博,胡某乙开始跟随熊某甲混社会。2005年组织早期成员邹某甲由于吸毒被熊某甲得知,熊某甲找到邹某甲劝其不要再吸食毒品。邹某甲觉得熊某甲人不错,开始跟随熊某甲混社会。2006年,胡某乙的同学黄某甲因经常帮熊某甲赌场送烟和扑克,与熊某甲结识。2006年3、4月份,高某甲通过章某甲介绍认识熊某甲,并由熊某甲安排跟着刘某甲。2006年夏天熊某甲在福建晋江旅游与单某甲结识,此时熊某甲已经手下带有刘某甲、胡某乙等人。单某甲见熊某甲为人大方并手下带有刘某甲等人,便心中起意跟随熊某甲。2006年至2009年期间,单某甲回到高安,便同熊某甲混迹在一起,由熊某甲安排吃住。2009年夏天单某甲辞掉福建工作,回到高安跟随熊某甲。
2006年7月26日,黄某甲在**网吧上网时与孙某甲发生争吵,孙某甲一方的甘某甲、朱某甲、卢某甲听到后,四人对黄某甲进行殴打。熊某甲和胡某乙听到争吵后也过来,黄某甲趁机跑出网吧。熊某甲见黄某甲挨打后,就打电话喊来刘某甲、高某甲、单某乙等人,当刘某甲等人来到**网吧,熊某甲发现刘某甲等人空手过来,熊某甲便又指示高某甲回去拿刀,高某甲在**宾馆拿刀后,坐陈某乙摩托车到达**网吧,并将刀具分发给刘某甲、黄某甲等人。随后刘某甲、黄某甲等人持刀将甘某乙、朱某甲砍成轻伤甲级,事后熊某甲还召集刘某甲等人到**宾馆楼下集合商量善后事宜。通过这次在繁华地段的持刀砍杀事件,熊某甲团伙在高安街上“知名度”迅速提高,至此以熊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渐成雏形。
在积累了一定的名气之后,熊某甲大肆发展组织成员,期间吸收了曾某甲、艾某甲、周某甲、谢某甲、黄某乙等组织骨干成员;由于熊某甲常年混迹于赌场,认识到赌博行业的暴力性,熊某甲开始在高安城区开设赌场。2006年熊某甲伙同王某甲等人在**宾馆开设赌场;2008年熊某甲带着胡某乙、刘某甲等人在高安**宾馆大肆开设赌场,由胡某乙在赌场管事,安排组织成员艾某乙、曾某甲等人租住在**宾馆旁边的小可以宾馆方便于护场子,并由胡某乙从赌场盈利中抽出部分钱财供组织成员生存与发展。2008年9月份为打压同时期在高安的另一黑社会性质组织黄某丙团伙(已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刑),曾某甲、黄某乙、周某甲、罗某甲四人在凤凰一路将黄某丙团伙的刘某丙砍至轻伤甲级。2008年11月,罗某甲与吴某乙因上网发生矛盾,纠集艾某丙、邓某甲、王某乙持刀在**网吧将孙某乙、吴某乙砍至轻伤乙级。2008年11月周某甲在高安市“**网吧”看到有过节的同学熊某乙后,便与邹某乙、黄某乙、罗某甲四人对熊某乙追砍,将熊某乙砍至轻伤乙级。2009年1月15日,与刘某甲交好的陈某丙和贾某甲因借驾驶证一事发生矛盾双方约好点子后,陈某丙到**宾馆找到刘某甲。在宾馆房间中刘某甲指示其手下刘某丁、陈某乙、曾某甲、周某甲、艾某乙、艾某甲、邓某甲等人跟随陈某丙去蓝坊圆盘处与贾某甲等人斗殴,在双方斗殴过程中罗某乙被陈某丙、曾某甲、刘某丁、周某甲、邓某甲等人用砍刀和木棍击打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通过一系列砍杀事件,特别是20090115陈某丙、陈某乙、曾某甲、周某甲等人故意杀人案发生后该涉黑组织在高安街上名声大振。此期间该组织陆续吸纳了刘某丁、谢某甲、罗某甲、曾某甲、周某甲、梁某甲、邓某甲、单某丙、黄某乙、张某乙、汪某甲、刘某戊、艾某乙、黄某丁、梁某甲、刘某己。此时熊某甲涉黑组织进入发展期。
2010年6月份,熊某甲与朱某乙(外号“牛肉”)、曾某乙等人在蓝坊、汪家等地开设赌场,熊某甲安排胡某乙、单某甲护场。后因赌场分红原因,朱某乙与熊某甲拆伙,转而跟黄某丙手下的王某丙(外号“猴子”)合伙开设赌场。2010年7月,因赌场生意纠纷,熊某甲指示罗某甲、梁某甲等人将与朱某乙和王某丙在石脑合伙开设的赌场抄掉;2010年10月,黄某丙一伙在蓝坊镇上将单某甲小车砸烂,彭某甲又将黄某丙哥哥黄某戊的汉兰达反光镜砸烂,双方约在**咖啡谈判,熊某甲带刘某甲、单某甲、胡某乙,黄某丙带黄某已、龙某甲、廖某甲在**咖啡见面,双方谈判未果,熊某甲安排刘某甲、单某甲带人见到黄某丙团伙成员就“搞”。自此拉开了熊某甲团伙与黄某丙团伙长达三年的互相砍杀的打斗序幕。双方无视司法权威社会秩序,公然持械在高安市主城区和城郊结合部搜寻、追逐、拦截、打砸等实施一系列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2011年8月15日,组织成员刘某丁、刘某庚、黄某乙等人与黄某丙团伙的罗某丙、何凯等人在双方在南街朝阳门的路上相遇并持刀对峙,后黄某丙一方在安居**宾馆路口将组织成员徐某甲所开车辆砍烂,后双方又持续在街面搜打对方,后在工业城龙工门口发生斗殴,郑某甲车辆被砍坏,黄某乙、刘某辛、周某乙等人受伤。当天晚上单某甲、刘某甲等人得知郑某甲等人在龙工吃亏后,便决定第二天继续对黄某丙团伙成员进行搜打。8月16日下午,刘某甲、单某甲安排租来六辆小车,梁某甲、袁某甲等人开车带郑某甲、谢某甲等20余人到高安街上搜黄某丙团伙;搜到下午六点左右,在**楼下洗车的地方发现廖某甲和邓某乙、王某丙等人,郑某甲、谢某甲等人便下车对三人追砍,邓某乙、王某丙逃走,廖某甲被砍成轻伤甲级;2011年9月4日,郑某甲、谢某甲、袁某甲、彭某甲、刘某庚等人将黄某丙团伙的艾某丁等人砍伤;2011年9月11日,黄某乙、谢某甲等人在**酒店将黄某丙弟弟黄某庚的车误认为黄某丙的车砸坏。期间刘某甲于2011年11月13日被黄某丙一伙砍伤,在刘某甲砍伤后邓某丙与单某甲在高安市莲花拘留所看望因开设赌场正在服刑的熊某甲,并向熊某甲汇报了双方打斗以及刘某甲被砍伤一事,后熊某甲作出指示继续跟黄某丙团伙打斗,并且要找黄某丙团伙一方哥哥级别的人砍。2011年12月24日晚,单某甲、刘某戊、刘某丁等人在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家属区内将黄某丙砍伤,双方打斗才暂告一段。此案发生后在高安街上轰动一时,该涉黑组织在高安街上的社会威望达到顶峰。
2012年7月15日为庆祝组织骨干成员邓某丙出狱,刘某甲、单某甲组织罗某丁、刘某壬、单某丙等二三十人分乘六辆车到汪家庆祝邓某丙出狱。刘某甲、单某甲等人吃过中饭后准备好刀具开车到高安街上搜寻黄某丙圈子成员;随即在发现黄某丙所有的本田思铂睿并尾随进入**酒店停车场并发现黄某已、龙某甲准备驾车离开。随即罗某丁、刘某壬等人对吴某丙、黄某已、龙某甲进行追砍。2012年10月28日,熊某甲出狱,除当时在坐牢的刘某甲之外,组织成员单某甲、邓某丙、刘某戊、张某乙等人均在看守所迎接组织领导者熊某甲出狱。
2012年12月3日,受黄某丙指示,刘某癸、李某乙、金某甲、陈某丁、况某甲持刀蹲守在**宾馆楼下,将熊某甲追砍成重伤。熊某甲被砍后,时值高安市公安局对熊某丙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侦办,双方迫于形势压力犯罪方式变得更加隐蔽。
在此三年间,熊某甲与黄某丙于2010年10月于名典咖啡进行了第一次谈判,2013年9、10月份于**咖啡进行了第二次谈判。第二次谈判后,双方达成协议不再互相敌视。经过三年砍杀,以熊某甲为首的涉黑团伙进入高速发展期。三年间,熊某甲团伙逐渐壮大,胡某丙、黄某辛、周某乙、刘某壬、梁某乙、袁某甲、徐某乙于2010年加入组织;陈某甲、郑某甲、刘某杰、章某乙、李某丙于2011年加入组织;洪某甲、罗某戊、罗某丙、罗某丁、胡某丁于2012年加入组织;2013年徐某丙、王某丁、费某某、吴某甲加入组织。
2013年后熊某甲涉黑组织已树立了在街面的强势地位,通过强势地位的确定熊某甲团伙继而开始在筠阳街办、蓝坊、祥符一带大肆开设赌场,同时用开设赌场攫取的非法利益部分用于组织成员的生活,支撑组织发展。为达到组织对筠阳街办、蓝坊一带地下赌博行业的绝对控制组织成员开始对同时期在筠阳街办、蓝坊一带开设赌场的邹某丙、左某甲、皮某甲进行打压,通过对左某甲等竞争对手所开设赌场的打压,逐渐树立了在筠阳街办、蓝坊一带地下赌博行业的霸主地位。
同时熊某甲在被黄某丙砍伤之后,迫于当时高安打黑压力,熊某甲将犯罪方式转为更加隐秘,改为由刘某甲和单某甲各自领导一支 。刘某甲和单某甲也瓜分了组织在筠阳街办、蓝坊一带的赌博行业,由刘某甲在筠阳街办一带开设赌场,单某甲在蓝坊一带开设赌场。此时由于和死敌黄某丙团伙矛盾已经调解,双方互不敌视,以熊某甲、刘某甲、单某甲为首的涉黑组织开始趋于成熟。
2014年至2018年,随着单某丁、黄某辛、周某丙、熊某丁、周某丁、陈某戊、孙某丙、罗某己、熊某戊、袁某乙、卢某乙、张某丙、李某甲、张某甲、付某某等人的加入,为组织补充了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熊某甲也逐渐实现了其混社会的理念,完成了由黑转商的转变,开始向经济领域进行渗透;开办了**投资有限公司、奉新**合作社、入股**矿业等公司企业。该犯罪组织的其他领导人物刘某甲、单某甲也纷纷效仿,不再轻易参与街头砍杀活动转而向经济领域进行渗透,实现由黑转白这一过程;同时为了维持组织威名街面砍伤的暴力活动则由中层骨干成员张某乙、黄某乙、曾某甲等人带领下层马仔实施,从而维持组织在街面的强势性。同时刘某甲、刘某丁、邓某甲等人也利用组织在街面的强势地位开始在东方红、蓝坊等城乡结合部开始接取工程。张某乙、袁某甲、郑某甲、邓某丙等人则继续利用组织在地下赌博行业的霸主地位大肆开设赌场,从而为组织的生存、发展提供资金帮助。熊某甲在此期间逐渐隐居幕后,不再跟下层马仔发生联系。2014年10月,熊某甲父亲过世,刘某甲、单某甲纷纷命令手下马仔全员到场帮忙,次日组织成员全数到场,并按照高安习俗以亲戚身份帮熊某甲父亲扛花圈送上山。
通过多年的发展、演变,逐渐形成了一个以熊某甲为组织者,刘某甲、单某甲为领导者,邓某丙、胡某乙、张某乙、刘某丁、刘某戊、袁某甲、彭某甲、黄某乙、刘某伟、谢某甲、曾某甲、高某甲、邓某甲、艾某乙、周某甲为骨干成员;邹某甲、单某乙、罗某甲、梁某甲、单某丙、刘某壬、刘某杰、罗某丁、梁某乙、徐某甲、郑某甲、章某乙、罗某丙、刘某庚、黄某丁为积极参与者;左某乙、谌某甲、李某丁为其他形式的积极参与者;罗某戊、周某丁、洪某甲、汪某乙、刘某己、王某丁、黄某辛、徐某丙、罗某己、陈某已、胡某丁、单某丁、左某丙、袁某乙、张某丙、熊某丁、周某丙、陈某戊、罗某庚、刘某兵、卢某乙、孙某丙、熊某戊、陈某甲、李某甲、费某某、张某甲、付某某、吴某甲为一般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依托手中的刀,有组织的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容留他人吸毒、包庇窝藏等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组织势力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插手民间经济纠纷,充当“地下出警队”, 随意殴打无辜群众,挑衅司法权威,无视公共秩序多次在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持械斗殴、砍杀对手,作案过程多人目睹,对老百姓的心理形成强制和威慑,严重破坏了高安市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
组织特征。以熊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层级分明,有明确的组织宗旨和典型的组织理念,分工明确,有明确的组织纪律。
经济特征。以熊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同时,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组织成员的生存和发展。
依靠组织名气大肆开设赌场,谋取巨额经济利益。从2008年至2018期间,以熊某甲为首的涉黑组织长期盘踞在蓝坊镇、筠阳街办等地有组织的开设赌场抽头盈利,非法获利566万余元。
依仗组织影响力,采取暴力或语言威胁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2013年6月11日,组织成员邓某甲在八景赌博输了钱,以组织强势地位为依托,纠集组织成员张某乙、罗某戊、洪某甲等人,携带砍刀,以郭某甲清赌假为由,强行将郭某甲清带至樟树山上进行殴打,威逼郭某甲清拿出8万元现金;2014年12月11日,单某甲在金色年代开设赌场期间,依仗组织强势地位,纠集手下黄某乙、刘某戊、罗某丁等人采取暴力殴打、言语威慑,以赌假为由逼迫刘增荣、潘某甲、王某戊等人交出身上现金2万余元。
通过合法的生意、经营活动获取的所谓的 “漂白资金”。 该组织通过系列的打杀在社会上树立强势地位后,重心转移到以攫取经济利益为目的。2014年熊某甲投资500万元经营**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熊某甲花60万元承包**村山,花270万元承包奉新**山种竹子;2015年刘某丁、邓某甲、刘某伟依仗组织在社会上的打杀威望,代表村里向高安华**小区送施工材料,各盈利10余万元;2015夏天,刘某甲用开设赌场获利花52万元购买一辆宝马GT新车,之后用车抵押贷款30万元,2017年,刘某甲、李某丁合伙做**水利工程,总共出资160多万元,刘某甲出资20万元,占股百分之二十五;2018年7月份,熊某甲先后在黄某壬的**瓷土矿入股200万元。
行为特征:
(1)行为的暴力性。该涉黑组织组织、领导者熊某甲、刘某甲、单某甲为了实现打出恶名、控制地下赌博业、获取暴利的组织宗旨,从一开始就灌输在街上混社会就要敢打架、敢砍人、打架就要打赢、组织成员任何人被人打都要报复回来、不能丢组织的人的理念,为此该组织准备砍刀、车辆。凡实施打架斗殴都带砍刀,凡看护赌场均准备砍刀。该组织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82起,共造成罗某乙一人死亡;甘某甲、朱某甲、刘某丙、孙某乙、吴某乙、熊某乙、廖某甲、黄某癸、谢某乙、章某乙、吴某丙、文某甲、杨某甲十三人轻伤;李某戊张某丁、徐某丁、刘增荣、谭某甲、丁某甲等二十余人轻微伤;十余辆小车被损毁;数个店面被砸烂的严重后果。暴力是该组织的显著特性,该组织在萌芽阶段,组织者熊某甲就有意笼络在街面打架恶、狠的刘某甲;在20090115陈某丙、周某甲、曾某甲等人故意杀人案中,该组织领导者刘某甲安排骨干成员周某甲、曾某甲去拿刀,同时讲:“你们两个等下和我一起去,不要让我丢人”。后来该组织成员周某甲、曾某甲、艾某乙、刘某丁、邓某甲、艾某甲等人将对方罗某乙直接砍死。死者罗某乙身上有16处创口,6处骨折,暴力程度可想而知;在20100816刘某甲、单某甲、黄某乙等人寻衅滋事案中,组织领导者刘某甲、单某甲给所有的组织成员发砍刀,给作案车辆加油,同时要求为了逃跑方便,除开车的组织成员不用下车外,所有的组织成员均要下车并拿砍刀砍对方,该案致廖某甲轻伤甲级;在20170609邓某丙、刘某壬、张某丙等人寻衅滋事案中,组织骨干成员邓某丙因为徐某丁打电话问了他的欠款,就纠集组织成员刘某壬、张某丙、罗某戊、袁某乙、谢某甲等十余人持刀对徐某丁进行追砍,理由是不该问他的帐,让他丢了面子,逞强斗狠至极,完全违背了正常经济活动中的伦理秩序。
(2)暴力的公开性。该涉黑组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从不顾及时间地点,当街持刀追砍,为了打出名声,更是凶残至极,多起案件直接将人砍残。如20060726熊某甲、刘某甲、黄某甲等人故意伤害案中,该组织组织者熊某甲在人数绝对占优的情况下,还安排手下人员全部去拿砍刀来,当街追砍,后将甘某甲、朱某甲两人砍成轻伤甲级;20111224单某甲等人寻衅滋事案中,组织领导者单某甲和组织成员刘某戊、刘某丁、刘某斌等人傍晚吃完饭时段在高安市最繁华的高安大道瑞雪宾馆前,持刀追砍竞争对手黄某丙,将黄某丙逼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内,后单某甲等人追至院内将黄某丙砍成轻伤甲级;20151231曾某甲等人寻衅滋事案件中,该组织的领导者刘某甲安排手下曾某甲带六辆小车,二、三十人手持砍刀在高安四中学校门口对和他产生民事纠纷的涂某平追砍,当时正值学生放学,工人下班,百姓吃晚饭的高峰期,导致该路段大面积群众围观,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
(3)暴力的随意性。该涉黑组织的暴力侵害的对象除了竞争对手外,更多的是民间纠纷的对象和普通群众,暴力的随意性很大,给人民群众带来了极大的心里伤害。譬如20081126周某甲等人寻衅滋事案件中,周某甲带组织成员黄某乙、罗某甲等人搜砍竞争对手黄某丙一伙时,发现同学熊某乙在网吧上网,后持刀对熊某乙追砍,致熊某乙轻伤甲级,给熊某乙终身留下阴影;20131222熊某甲、刘某戊、袁某甲、刘某己等人寻衅滋事案中,熊某甲安排组织成员刘某戊为其逼问债务,后组织成员袁某甲带刘某己等人找到受害人李某戊,一言不和,刘某己等人持刀将李某戊砍伤;20170630彭某乙、艾某乙、谢某甲、邓某甲、黄某乙寻衅滋事案中,彭某乙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指使组织成员艾某乙、黄某乙、谢某甲、邓某甲等人持刀将项目公司股东丁某甲砍伤,手机砸烂。
(4)罪名的多样性。该涉黑组织犯罪呈多样化态势,目前已查实涉及的罪名有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损毁财物、容留他人吸毒、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包庇窝藏十个。
(5)行为的有组织性。该涉黑组织无论是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还是在日常生活之中,其组织成员的行为都具有较强的组织性。既讲组织层级,又遵守组织纪律;实施犯罪行为时分工明确,事后处理时完全服从。譬如2010年熊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案中,组织者熊某甲是股东,在幕后指挥和策划,安排组织领导者单某甲、胡某乙在赌场内负责具体事务,单某甲、胡某乙又安排组织成员单某丙、刘某戊、袁某甲、彭某甲、郑某甲等人在赌场放贷和看护赌场,刘某丁、刘某壬、黄某乙、刘某伟、邓某甲、谢某甲、黄某丁等组织成员在赌场望风,所有的组织成员均在赌场内获利。案发后熊某甲又安排单某甲、胡某乙投案自首,主动将案件担起,没有说出一个下面的组织成员、这些充分体现该涉黑组织行为的有组织性;20151231刘某甲、曾某甲等人聚众斗殴中,组织领导者刘某甲为泄私愤,指使曾某甲带二、三十个组织成员持刀对涂某平追砍,事后又安排曾某甲带未成年人罗某辛、李某甲主动投案,相互串供,拒绝交代出其他组织成员,从而使得其他组织成员逃避打击。
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费某某还先后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20170304张某甲、刘某甲、张某乙、李某丁等人殴打况某乙案
2017年3月4日,孟某甲与村民李某丁、孟某乙等人到况某乙家就水管漏水产生的水费问题进行协商,协商期间双方产生口角,引发打架,李某丁觉得吃亏遂打电话到刘某甲,刘某甲安排张某乙带人帮李某丁打架。之后张某乙带着周某丙、罗某己、阂某甲、周某丁、张某甲、等人窜至况某乙家殴打况某乙。经法医鉴定,况某丙被殴打致轻微伤。
(2)20141217费某某等人殴打严某甲案
2014 年12 月17 日,郑某甲与费某某等人驾驶汽车在高安市凤凰宾馆附近与三轮摩托车司机涂某甲发生交通事故,随后郑某甲下车对涂某甲进行殴打。城北派出所民间严某甲执行公务完毕后路过时看见大家,停车上前对殴打人郑某甲表明身份进行劝阻,郑某甲不仅没有听从反而对前来劝阻的严某甲进行殴打。严某甲制止不住,随即开车到城北派出所叫来在所的梁某丙等民间再次返回现场进行制止,梁某丙一下车就被郑某甲打了一拳踢了一脚。随后胡某戊和严某甲下车一起将郑某甲控制住带回派出所。
(3)2015年李某甲、张某乙等人抄左某甲赌场
2015 年夏季,张某乙出狱后。因张某乙坐牢期间,洪某甲和陈某已在在左某甲赌场里放过钱。张某乙出狱后得知此事,就将左某甲在南街开赌场的事情汇报给了刘某甲,随后刘某甲安排张某乙带人去左某甲赌场里问钱,不给就将赌场抄掉。当天中午1点左右,洪某甲和黄某乙在南街接到电话后,黄某乙开车带洪某甲到刘某丁家,到达的时候已经有了三辆车在那里。随后黄某乙带着刘某丁、邓某甲、刘某杰、洪某甲、李某甲、罗某戊等人驾驶三辆车跟其走,黄某乙等人驾驶来到院背一户村民家,所有人都下了车,黄某乙让先不要拿刀。随后黄某乙见赌博场龙等人进去打了一个赌博人员张某戊,其余赌博人员看到情况就都跑了。黄双子已经散了就说走,就回去了。
(4)20160519费某某、彭某丙殴打彭某丁
2016年5月19日晚上10时许,彭某丁和彭某戊、涂某乙一起到**宾馆二楼*网咖上网,彭某丁因没有搭理彭某丙,彭某丙便对彭某丁进行殴打,费某某见状也一起过去帮忙殴打彭某丁。之后,费某某又纠集了四、五个人过来帮忙,对彭某丁进行殴打。事后,彭某丙得知彭某丁报警了,便将彭某丁家里窗户玻璃和防盗门砸坏。
(5)20140812费某某殴打申盛留
2014 年8 月12 日,费某某和彭某丙在**乡**村黄剑超市门口的马路旁等车时,被一辆经过的小轿车将灰尘弄到身上,费某某和彭某丙便想去殴打该司机,于是,彭某甲开车带着费某某、彭某丙等人开车追到昌栗高速搅拌站施工现场,发现一辆小车刚停下,费某某和彭某丙便上前对该小车司机进行拳脚殴打,后发现打错人。
危害性特征。以熊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打杀对立面,积攒恶名,树立淫威。对高安城区及附近的筠阳街办、蓝坊镇一带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为非作恶,称霸一方,非法控制高安市筠阳街办、蓝坊镇一带赌博行业,严重破坏高安市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造成的重大影响
1、打压竞争对手。该组织在形成、发展、壮大过程中,通过与对立面黄某丙一伙实施的多起砍杀案事件,奠定了其在高安街上的强势地位,提升了组织社会淫威,造成了重大影响。2011年8月15日晚,该组织成员郑某甲、刘某伟等人在高安市龙工地段与黄某丙团伙成员械斗败逃;2011年8月16日刘某甲、单某甲在熊某甲的指示下,安排组织成员黄某乙、袁某甲等二十余人在高安街面搜打将黄某丙团伙成员并在清风明月将廖某甲砍成轻伤甲级;2011年9月11日,又将黄某丙团伙成员艾某丁砍伤;经过这一系列的砍杀,熊某甲团伙在高安街上迅速积攒淫威,恶名如日中天;其中2011年12月24日,以熊某甲指示,单某甲、刘某甲指挥策划将黄某丙砍伤一案,组织成员单某甲带领手下马仔在高安街上搜打黄某丙,从高安凤凰宾馆一路驱车追逐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光天化日之下,公然持刀在检察院庭院内将黄某丙砍成轻伤甲级。现场大量市民目睹该案发生过程,一度造成市民心里极度恐慌,公然挑衅国家政法机关,视法律于无物;2011年11月1日,组织成员章某乙受邓某丙指使到肖某甲赌场问钱,与护场人吴某丁发生矛盾,后等邓某丙纠集章某乙、邓某甲、刘某丁等十余人与吴某丁发生械斗, 2013年9月6日,通过械斗将金某龙新生代团伙打压出高安城区,进一步巩固其江湖地位,为组织攫取经济利益提供强有力保障。
2、插手民间纠纷。该组织多次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利用组织的强势,替人造势,摆平事端,充当“地下出警队”、“地下讨债队”,导致社会公平正义失衡,老百姓不相信政府,认为有纠纷找社会上的“罗汉”就能解决,严重破坏了当地党委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秩序。如:2009年陈某林一方邹某乙、梁某辉与敖某勇刚因驾驶证问题发生纠纷,后双方均不寻求正当途径解决,陈某林叫刘某甲等人与对方发生械斗,致使对方罗某乙在械斗中死亡;2011年黄某辛想入股鞠某华在蓝坊托运混合料的工程,黄某辛不与鞠某华等股东沟通协商入股问题,反而叫单某甲带人到工地摆势造势,强行入股,以致发生打架致使鞠某华、鞠某甲二人轻微伤;2013年,因有人喝醉酒在**KTV闹事,**KTV经理不报警寻求公安机关处理,反而打电话到张某乙,张某乙带着罗某戊、洪某甲、陈某已、徐某丙等人将对方强行推出KTV; 2017年,漆某烟与王某巍就装修一事发生纠纷,漆某烟自己装修不达标,不求整改,反而通过刘某丁利用组织淫威,在未整改情况下,逼迫王某巍将装修余款偿清;2017年7月19日邹某明与**汽运公司因押金问题协商不成,邹某明不寻求派出所处理,反而要周某丁带人前去问钱,与刘某丙等人在街道上发生械斗,多人围观,造成市民安全感极度下降。
3、欺压残害无辜群众。该组织的成员依仗组织的强势,行为处事肆无忌惮,欺压残害无辜群众,造成群众幸福感下降,严重破坏品牌高安的建设。如:2010年6月,胡某丙等人到珍珠港休闲城找员工陈某霞,陈某霞被经理魏某杰批评,胡某丙等人遂殴打魏某杰,次日凌晨,胡某丙纠集周某乙、邓某甲等人持刀又将珍珠港玻璃门砍砸损坏;2010年7月2日,胡某乙等人在**足道泡脚,因摸女客服屁股跟经理陈某刚发生争吵,胡某乙不但不承认自己过错,事后指挥胡某丙等七八人窜至清风足道殴打陈某刚;2012年邓某丙强行到大族红砖厂拉砖不成,指使组织成员章某乙等人将砖厂电源总闸关掉,并持刀追砍该砖厂老板;2017年,刘某荣就刘某壬欠其6000元一事到刘某壬家问钱,刘某壬得知后,感觉丢了脸,遂纠集组织成员罗某戊、罗某庚等人持刀威胁刘某荣,将钱款无故减去一千元;2017年6月9日,徐某丁问邓某丙还钱,邓某丙觉得没有面子,遂叫刘某壬纠集组织成员罗某戊、刘某伟等十余人持刀将徐某丁砍伤;2017年彭某乙找到丁某甲,表明想在丁某甲手上接**售楼部装修工程,商谈未果,彭某乙纠集黄某乙、艾某乙、谢某甲、邓某甲等人将丁某甲打伤;2017年9月15日,彭某甲、彭某乙等人找**垃圾站项目经理庞化山商谈送砂石生意,因价钱问题没有谈拢,彭某甲等人用石头砸项目部铲车,后纠集十余人威胁其他送砂石人员,并殴将项目部李某涛、孙某庭打伤。
4、渗透、把控基层政权组织,造成基层政权威信缺失。①该涉黑组织常年盘踞在高安市筠阳街办、蓝坊镇、汪家镇一带,组织成员自身及其近亲属多为村两委干部。如:组织成员左某乙自身为**镇**村委副书记;刘某甲父亲为**街办**村委前岗村村长;单某甲父亲为原**镇**村委书记;艾某乙父亲为**街办**村委书记;刘某戊叔叔为**镇**村委书记;②村委支部书记沦为涉黑组织的领导者案件的调和人。如:2015年底组织成员刘某甲纠集黄某乙等人与涂某平聚众斗殴,原**村委书记刘某枉顾党性从中调解;③村两委干部在处理基层民事纠纷时,不是依靠法律途径,而是请涉黑组织成员处理。如:2015年1月4日,周某根与周某迅、罗某鹏、涂某生等人到筠阳街办南门村曾家口木材市场鄢某红商店购买模板,商谈期间发生纠纷,曾家村长曾某勇等人闻讯赶来与周某根等人理论未果,引发打架,曾某勇作为村长不寻求正当途径解决问题,反而打电话叫来熊某甲组织成员曾某甲,曾某甲来后将周某根殴打致轻伤二级;④涉黑组织在当地大肆开设地下赌场的地点就选在村两委干部的亲属家中。如:2011年上半年单某甲纠集赌博人员在刘某戊叔叔家开设赌场;严重影响了当地的政治生态,对当地的群众和党的基层政权产生了极大的心理控制,严重影响了我们党在广大群众中的威信。
(2)非法控制筠阳街办、蓝坊镇一带赌博行业。
2013年前后,该组织为达到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在街面上通过与对立面黄某丙团伙、金某龙团伙、吴某丁等人争勇斗狠、持刀械斗,急速积攒恶名,树立淫威,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对高安城区及附近的筠阳街办、蓝坊镇一带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尔后该组织成员刘某甲、单某甲在高安城区及附近的筠阳街办、蓝坊镇一带大肆开设赌场,为进一步把控高安市筠阳街办、蓝坊镇一带赌博行业,单某甲、刘某甲等人安排手下马仔通过暴力手段清除筠阳街办、蓝坊镇一带赌场。如: 2012年夏天,单某甲安排马仔刘某戊带队持刀将左某甲开在蓝坊镇交界的荷岭镇左程村赌场抄掉;2013年张某乙带领手下马仔持刀在筠阳街办抄邹某丙赌场;2015年刘某甲安排张某乙带人持刀在筠阳街办抄左某甲赌场;迫使周边赌博人员到其赌场赌博。
2妨害公务罪
20140123章某乙、费某某等人妨害公务罪(砍交警胡某明)
2014年1月22日下午,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岗亭中队领导谢某根安排王某辉和陈某亮带着辅警刘某强、胡某明、罗某文、胡某强等人在高安市高安大桥南桥头博物馆路段执勤,17时许,刘某强发现章某乙驾驶的赣CM****号小车遮挡号牌,示意其停下接受检查,胡某明上前拍照,章某乙拒绝配合检查并将刘某强冲撞倒地。其他交警见状将车拦住并将章某乙带至岗亭,并扣押其车辆,章某乙不服,辱骂在场交警。次日12时许,章某乙纠集彭某丙、费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到高安市博物馆路口,持刀追砍正在执勤的胡某明,但未砍中,后被正在巡逻的巡特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刘某强、胡某明、胡某强、谢某龙等人证言;同案犯彭某丙、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费某某供述与辩解。
三.聚众斗殴罪
(一)20111101邓某丙、吴某丁等人聚众斗殴罪(与吴某丁)
2011年11月1日中午,因章某乙、章某赟、章某立到“肖某甲”的赌场问钱与吴某丁发生矛盾,邓某丙得知后指使章某乙与吴某丁约在“人之常情”饭店附近斗殴,要章某乙、章某赟、章某立到东方红刘某丁家与刘某丁、刘某伟、邓某甲、刘某壬、刘某庚、刘某杰、陈某甲等人汇合,期间刘某甲也到刘某丁家,指使大家去与吴某丁等人斗殴,之后刘某壬、刘某庚驾车带以上人员持砍刀前往。吴某丁等人携带柴刀在“人之常情”等候,期间见刘某甲开车经过便去拦截并追砍刘某甲的车子,后刘某甲跑掉,吴某丁等人驾车去追,在环城路东门路口与章某乙等人相遇,双方发生斗殴,致章某乙右面部被砍伤,经鉴定,章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吴某丁、刘某波、刘某阳、陈某民等人证言;同案犯章某赟、章某立、黄某辛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供述与辩解。
(二)20151231曾某甲等人聚众斗殴罪(与涂某平)
2015年12月31日,刘某甲因赌博欠涂某平5万元,涂某平多次向刘某甲催要,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并约架。刘某甲随即指示曾某甲、黄某乙去召集人员打架,曾某甲纠集张某甲、付某某、李某甲、刘某丁、邓某甲、谢某甲、刘某杰、罗某戊、胡某丁、单某丁等人,黄某乙纠集张某乙等人,张某乙纠集洪某甲、徐某丙、陈某已、罗某己、陈某锋、刘某兵、孙某丙等人,在曾某甲指挥下上述人员先在高安市筠州大桥边祠堂前转盘处汇合并分发刀具,后由黄某乙驾车引路,其余人员分乘多辆汽车搜找涂某平,后又前往曾某甲与涂某平确认的斗殴地点高安四中门口家常饭店附近。在曾某甲、黄某乙等人搜找过程中,涂某平已安排蓝某鹏、况建伟、“矮子”等人持刀等候。曾某甲、黄某乙、李某甲、张某乙、张某甲、付某某、李某甲、刘某丁、罗某戊、邓某甲、谢某甲、胡某丁、单某丁、熊某丁、罗某庚等人到达家常饭店后,况建伟、“矮子”等人见敌众我寡立即弃刀逃跑,黄某乙、曾某甲、张某乙、张某甲、付某某等人则追砍涂某平、蓝某鹏致二人受伤。张某乙、张某甲、付某某准备砍涂某平时,被曾某甲叫“走”,于是张某甲、付某某未砍到涂某平。经鉴定,二人损伤程均为轻微伤。事后,刘某甲安排黄某乙、曾某甲、刘某丁、邓某甲前往新余、宜春躲难,并安排曾某甲、李某甲、罗某庚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隐瞒其余参与作案人员,通过归还涂某平5万元赌债和赔偿其3万元,使曾某甲等人获得涂某平谅解获取司法机关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涂某平、蓝某鹏等人证言;同案犯周某丙、邹某甲、艾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付某某、李某甲(本案已判刑)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三)2017年曾某甲、刘某庚等人聚众斗殴罪(抄皮某甲赌场)
2017年7、8月份,皮某甲在南门**村开设赌场,曾某甲威胁皮某甲不准开设,否则就要留钱。皮某甲迫于压力将赌场转移至南门**村继续开设。曾某甲得知后,要刘某庚、谌某甲帮忙摆场面,谌某甲安排其手下金某彪帮忙,金某彪安排了付某明、杨宇、谌佳新、谌文斌前去,曾某甲遂带领刘某庚、罗某庚、李某甲等人持刀前往**村抄赌场。皮某甲、童某强、幸某有见状,持刀与曾某甲一方对峙、打斗,曾某甲被砍伤手臂。后刘某庚向刘某甲汇报,刘某甲立即安排张某乙、刘某丁、周某丁、罗某戊、黄某乙、刘某杰、周某甲、艾某乙、罗某己、邓某甲、刘某壬等人跟随曾某甲去搜打皮某甲,曾某甲、刘某庚、罗某庚、李某甲与张某乙等人再次前往,未果离开。当晚,皮某甲通过刘某甲约请曾某甲吃饭并赔礼,双方谈好皮某甲每开一场赌场留1000元钱给曾某甲。后皮某甲在皮家村开了两场赌场,曾某甲从中获利20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皮某甲、幸某有、童某强等人证言;同案犯曾某甲、刘某庚、罗某庚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四、寻衅滋事罪
20111224单某甲等人寻衅滋事案(砍黄某丙)
2011年11月,刘某甲被黄某丙团伙成员砍伤,单某甲到高安市拘留所探望熊某甲时向其汇报此事,熊某甲指示单某甲要帮刘某甲报仇。同年12月24日,刘某甲出院回到家中,单某甲带刘某戊、刘某丁、邓某甲、刘某壬、刘某斌、刘某庚、黄某乙等人前去看望,并提议去街上搜打黄某丙,刘某庚提出刀不够,刘某甲就叫刘某庚到他家厨房拿了二把柴刀,并安排黄某乙驾驶他的本田思域汽车,叮嘱大家小心点。随后黄某乙和刘某戊分别驾车带着单某甲、刘某丁、邓某甲、刘某壬、刘某庚、梁某乙、刘某伟、陈某甲、刘某斌(已死亡)到街上搜黄某丙,当行驶至凤凰宾馆处时发现黄某丙的蓝色途观汽车(赣CY9466),单某甲、邓某甲、刘某丁、陈某甲等人持刀砍砸黄某丙车辆,黄某丙见状开车逃跑,单某甲等人在后追赶。当行驶至新瑞州宾馆时再次发现黄某丙车辆,刘某戊遂开车将黄某丙车辆撞停,黄某丙弃车逃跑,单某甲、刘某斌、刘某丁、刘某壬、梁某乙等人持刀追砍,后单某甲和刘某斌在检察院院内将黄某丙砍伤。事后,单某甲告知刘某甲,并向熊某甲汇报,熊某甲指示单某甲带人出去躲难,单某甲带领组织成员到广东、福建躲难。躲难期间,熊某甲与黄某丙谈判调解,单某甲向黄某丙赔偿175000元,取得谅解。经鉴定,黄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甲级。经价格认定,赣CY94**途观汽车损失价值292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黄某丙的陈述;同案犯单某甲、刘某丁、刘某戊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五、开设赌场罪
(一)2015年至2016年4月14日刘某甲等人在筠阳街道一带开设赌场案
2015年至2016年4月14日期间,刘某甲长期在筠阳街道一带开设赌场。其中2015年4、5月份,刘某甲召集李某丁、涂秋丙、刘某辉、陈某梅等人在高安市**街道**村**自然村李某香家、高安市**街道**村**自然村刘伯安家、高安市**街道**村刘某壬家、高安市**街道**村**自然村一老房子里、高安市**街道**村**自然村刘某壬家里、高安市**街道**村**自然村杨某贞家里等地开设赌场,另2016年2月份至2016年4月15日,刘某甲伙同李某丁在**街道**村委会、**村委会等地民房开设赌场。赌场以打“三公”的形式赌博,刘某甲安排张某乙和黄某乙在赌场里面管事,黄某乙在赌场放贷,甘某敏在赌场负责抽钱和发牌,张某乙安排张某甲、付某某护场或望风,还有吴某甲、刘某丁、刘某壬、邓某甲、邹某甲、刘某伟、刘某杰、洪某甲、曾某甲、谢某甲、周某甲、黄某丁、罗某己、罗某戊、周某丙、陈某锋、左某丙、刘某兵、孙某丙、胡某丁、单某丁、熊某戊、徐某丙、陈某已、罗某己、刘某涛等人在赌场护场子或望风。该赌场总共抽头渔利300余万元。其中张某甲非法获利10000元左右,付某某非法获利8500元左右,吴某甲非法获利600元左右。
其中,付某某在2016年2月份至2016年4月15日期间开设赌场的事实已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刘某辉、刘某军、陈某梅等人证言;同案犯刘某甲、李某丁、罗某戊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付某某、吴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二)2017年3月份至5月份张某乙、刘某丁等人在朝阳商贸城开设赌场案
2017年3月份至5月份,张某乙、刘某丁、甘某星(“伢了”)和刘某辉甲(“金根哩”)在高安市朝阳商贸城开设赌场,赌场是以打“三公”的形式赌博,罗某己在场子里发牌和抽钱,刘某丁安排罗某戊在场子记账,张某乙安排张某甲、刘某伟、周某丁、周某丙、陈某锋、袁某乙护场子和望风,曾某甲和李某甲合伙在赌场放贷。张某乙、刘某丁等人通过开设赌场从中抽头盈利13万余元。曾某甲与李某甲放贷总共获利6000元左右,张某甲非法获利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甘某星、刘某辉甲、罗某龙等人证言;同案犯张某乙、刘某丁、罗某己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三)2017年5、6月份至7、8月份张某乙、刘某丁、段某集等人开设赌场案
【主要事实】2017年5、6月份至7、8月份,张某乙、刘某丁、段某集(另案处理)在南街老牛场旁边张某乙租住房里、**街道**村**自然村刘某果家、**街道**村李某戊毛家等地开设赌场,张某乙和段某集在赌场里发牌和抽钱,刘某丁安排刘某伟和罗某戊在记账和护场子,罗某己护场子,李某甲、张某丙、袁某乙、熊某丁、罗某庚、胡某丁、周某丙、周某丁、卢某乙、左某丙等人在路口望风,张某乙和段某集放贷,该赌场开设40场左右,每场抽头盈利1万元左右,共抽头盈利40万元左右。李某甲非法获利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刘某发、杨某华、王某根等人证言;同案犯张某乙、刘某丁、袁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四)2018年年初单某甲、刘某清等人开设赌场(**酒店)
2018年年初,单某甲、刘某涛在高安瑞阳大道**国际大酒店开设赌场,赌场以打“德克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某甲抽钱,罗某甲和刘某涛在赌场里面放贷,刘某戊在场子里抽钱,陈某甲在赌场护场子,赌场开设十余场,共抽头盈利20万余元。陈某甲非法获利3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袁某甲、刘某平、朱某钢等人证言;同案犯单某甲、刘某戊、罗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
另查明,陈某甲、张某甲、费某某、吴某甲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李某甲系从南昌监狱解回;付某某系被抓获归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张某甲、付某某、费某某、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他人纠集实施聚众斗殴。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参与组织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被告人李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他人纠集实施聚众斗殴。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参与组织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被告人张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他人纠集实施聚众斗殴。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参与组织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
被告人付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他人纠集实施聚众斗殴。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付某某参与组织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被告人费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费某某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费某某参与组织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被告人吴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吴某甲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吴某甲参与组织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谢 旌
陈国华
检察官助理:夏仙子
(院 印)
2020年9月10日
附:
1、李某甲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陈某甲、张某甲、费某某、付某某、吴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4册,光盘在第34卷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陆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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