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栋**单元**室。曾因赌博,于2012年至2019年期间多次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处罚;现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赌博,于2020年8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村**,住武汉市黄陂区**街**小区**栋**单元**室。曾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4年至2019年期间多次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处罚;现因赌博,于2020年8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住武汉市黄陂区**街**园**栋**单元**室。曾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1年至2015年期间多次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处罚;现因赌博,于2020年8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里**号,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栋**单元**室。曾因赌博,分别于2011年9月23日、2017年4月28日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现因赌博,于2020年8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曾因赌博,分别于2014年8月13日、2015年9月10日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因赌博,于2020年8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曾因赌博,于2017年8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现因赌博,于2020年8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4日22时至次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黄某甲、张某甲、杜某某、李某某和吴某甲、吴某乙、刘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相约至本区**街**村**号一民房内,采用摇骰子猜单双的形式聚众赌博,其中由被告人陈某甲提供赌具并作为“庄家”,被告人周某某、黄某甲、张某甲、杜某某、李某某和吴某甲、吴某乙分别采用占股分成的方式担任庄家并直接下注参与赌博。杨某某、黄某乙、陈某乙、张某乙、陶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为“庄家”提供赌资并收取利息,其中杨某某、黄某乙、张某乙直接参与赌博,陈某乙负责协助被告人陈某甲管理赌资,陶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在赌场外“望风”。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从现场收缴赌资人民币5.0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赌资及赌具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及前处材料、现场照片、收缴赌资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暂不收押通知等书证;3.证人吴某乙、吴某甲、刘某某等人证言;4.现场笔录、辨认笔录;5.抓获经过;6.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黄某甲、张某甲、杜某某、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黄某甲、张某甲、杜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黄某甲、张某甲、杜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黄某甲、张某甲、杜某某、李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黄某甲、张某甲、杜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光海
检察官助理:周沛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周某某、张某甲、杜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联系电话18995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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