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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9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64********,汉族,中专文化,广州**文化传播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园**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起,被告人陈某某经戴奉林(另案处理)介绍加入ST搜宝国际投资项目,该投资项目按投资金额的大小区分等级:700元是一星账户,3500元是二星账户,7000元是三星账户,21000元是四星账户,35000元是五星账户,21万元是商户。之后被告人陈某某发展了梁某某等人投资ST搜宝国际账户,并以免费到国外旅游的方式,吸引社会不特定群众参加,在旅游过程中由陈某某等人向参加者宣讲加入ST搜宝国际可以获得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发起众筹商户的集资模式,一个商户价值人民币21万,分为30份,每份价值7000元,每人可购买多份,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了众多的投资者进投资。经核算,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名义非法吸收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合计人民币5527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微信及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梁某某、何某甲、何某乙、韦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杨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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