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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三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21195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黑龙江省铁力市**镇**组,住黑龙江省铁力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4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二次退回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8日第二次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起,陈某乙(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先后通过“齐天大圣”APP、“中企大圣”APP对外售卖智能机器人。上述APP谎称智能机器人能自动刷取流量从而获得网络平台报酬,并许诺高额收益。客户成为会员组成层级后,APP又以发展他人购买机器人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此开展传销活动。

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经万某某(另案处理)发展成为“齐天大圣”APP会员,其又发展贾某某等人成为会员。同时,被告人陈某某负责向赵某某代交下线会员购买、激活机器人费用等工作。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陈某某共计发展下线总计41人,下级层级数为4层。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铁力市**镇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6月,其通过微信经被告人陈某某发展成为涉案APP会员的事实。

2.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6月中旬,其通过微信经被告人陈某某发展成为涉案APP会员的事实。

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7月,其通过微信经贾某某介绍发展成为涉案APP会员的事实。

4.被告人陈某某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其向赵某某代交下线会员购买、激活机器人费用的事实。

5.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对涉案传销组织部分人员信息数据鉴定,被告人陈某某共计发展下线总计41人,下级层级数为4层。

6.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情况,其无前科。

7.办案说明,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情况。

8.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其经万某某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并继续发展下线,同时负责代交费用等工作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军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辩护人(桂亦威:177********)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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