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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二部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71977********,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石门县,住石门县**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6年底,被告人陈某某与蔡某某、宋某甲、王某某、胡某甲、宋某乙(后五人另处)等人先后来到昆明市呈贡区,在呈贡区七彩云南、书香大地、雨花毓秀等小区租房居住。后以投资、做生意、谈恋爱或者其他理由通过打电话、发微信等方式从河南、湖南、广西、四川等地骗取亲戚、朋友、同乡等来到昆明呈贡,随后以讲课的方式对叫来的人采取多种方式强化洗脑,鼓吹此项目是“1040阳光工程”,谎称投入69800元二至三年赚回1040万,引诱他人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的方式以每份3800元购买份额,一次性花费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或其他不等的份额加入该传销组织,并按照实习业务员、业务员、主任、经理、老总的“五级三晋制”的模式,通过拉人头方式形成上下线网络关系,根据不同级别对下线人员分别按其购买份额及所达到级别进行提成返利获取非法利益。

为便于发展和管理,该传销组织将整个体系划分为经理室进行发展和管理,每个经理室职务按照大总管、自总、能素、自配、经晨、申购、发展等职责配置进行管理,经理室以经理名字命名。

陈某某为蔡某某经理室的直总,负责该经理室的管理运营,组织、领导该经理室的运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胡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云江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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