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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于陕西省富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富平县**镇**村**组。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连锁经营”组织不生产销售商品、不提供服务,系“拉人头”式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缴纳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并宣传最高缴纳69800元,可回报10400000元。该组织实施五级三晋制,参加者根据自己购买及发展的下线购买的“份额”层层累计提升级别,并收取返利。该组织将成员分散到多个团队进行管理,团队之间存在相互合并等情况,团队由老总领导,团队内设立大总管、自律总管、申购窗口、能力窗口、经晨窗口、自律配合窗口等职务,负责团队的运转。

2012年以后,王某甲、冯某某、赵某某、王某乙、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陈某某等人陆续加入该组织,并发展下线,至2019年3月26日,该组织层级已达3级以上,组织成员已达30人以上。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3月加入该组织,于2018年7月任能力窗口。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记账本等书证;

2.证人欧某某、张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王某甲、冯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成华    

检察官助理:王飞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8191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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