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8〕1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出生地四川省青川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江油市**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5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2017年9月11日,经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7年9月14日至10月13日);2017年10月13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7年10月14日至12月13日)。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月26日至2月26日、自2018年4月10日至5月10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1月14日至1月28日、自2018年3月27日至4月10日、自2018年6月11日至6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宋某某(曾用名张某某,另案处理)在“云数贸”及其下级传销盘口的运行基础上策划推出了“五行币”传销,按照“Y、S、M”级别的模式来发展会员,其中Y级会员入会费是500元,S级会员入会费是2500元,M级会员入会费是5000元,要求主推M级会员,以双轨制方式发展会员,拉人头入会。发展会员可以有两项收益:一是现金收益,规定每发展一名M级会员给推荐会员10%的直推奖(500元),给M级别的会员赠送一枚10克的有张某某头像的五行纪念金币;发展200名M级会员,即缴纳100万元会员费的团队,会给团队奖金15万元的“宝马奖”,再由团队长按下级会员的业绩分发给会员,达到发展会员层层返利的目的。二是虚拟货币收益:承诺入会会员在五行币网开网后按照会员级别(会费数目)配置数字货币,数字货币可以有增值及交易的相应收益。为诱骗他人加入,“五行币”传销组织虚构国家政策、夸大盈利前景,宣称“五行币”是目前政府发行的一种资源储备方式,等到数字货币取代人民币的时候,“五行币”的持有者就可以将“五行币”兑换成数字货币,到时一枚“五行币”将来可以升值到5万甚至50万。
为引诱更多人加入“五行币”传销组织,宋某某设立了市场推广团队,由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国内“五行币”的市场推广。其中,刘某某是“五行币大圣团队”负责人,该团队下线是“五行币”小团队的负责人,目前已经核实刘某某有76个下线团队获得了“宝马奖”奖励,即上缴的会员费达人民币7600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自2016年12月开始,通过刘某某下线王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加入“五行币”传销组织以来,以四川省江油市吴某某的茶楼为主要地点宣传发展会员,并建立了一个名为“佛渡有缘人”的微信群,通过拉他人进群,然后在群里转发上线刘某某、王某某等人提供的“五行币”宣传资料等方式宣传发展“五行币”会员,并获得了一个“宝马奖”奖励。截至案发,陈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的M级“五行币”会员已达4层40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健康检查登记表、指定管辖相关批复文件、江油市看守所临时寄押收押回执、陈某某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及指认记录、胡某某等人签名指认当中与陈某某资金往来的银行交易记录、陈某某记录本中记录的购买五行币钱包人员名单及金额、陈某某签字确认的其发展五行币人员层级结构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吴某某30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湖南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某手机、U盘、笔记本电脑中与案件有关的数据提起和恢复的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购买虚拟货币并持有将可大幅升值为名,要求加入者缴纳等级数额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加入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石荣
2018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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