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诉刑诉〔2019〕27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6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现住青州市**街**排。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8月24日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补充证据需要,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1日、2019年3月26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2019年3月11日、5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广西**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腾某甲(另案处理)成立该公司后,以销售“螺旋藻”的名义,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不断发展会员,吸收资金进行传销活动。该公司运作的收益模式:一是分红奖,即消费600元的倍数(每天可消费最低600元,最高30000元)成为会员。以600元为一个分红权,每个分红权分到560元为止;二是直推奖,即一代会员提18%,二代会员提6%、三代会员提9%;三是见点奖,即每单提5元,直推0-1人拿三层;直推2人拿7层;直推4人拿11层;直推6人拿15层;四是管理奖,会员分为5个级别,为主任、经理、总监、董事、全国董事,分别可获得业绩的3%、5%、7%、9%直至公司总业绩的1%。
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好友腾某乙的介绍注册成为“广西**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会员,并以此为平台不断发展下线。至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某已达到“全国董事”级别,推荐团队下总人数共计2274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12030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证明、办案说明等;2、电子数据:广西**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后台数据;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原某某、刘某甲、张某乙、刘某乙、陈某某等34名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以“广西**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传销网络为平台,以销售保健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积极发展下线人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并直接或问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卿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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