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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3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住宜昌市高新区**镇**村**组。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大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江西甲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是河南乙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的子公司,于2017年4月由曹某某、王某甲(均已判刑)在大余注册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是乙公司的汽车项目后台操作系统管理员,受单位指派对甲公司进行业务指导,以销售新能源汽车为名,采取“三级分销”的经营模式,要求参加者交纳12999元购车信誉保证金给乙公司注册成为汽车会员,然后可以直接发展3个下线,每个下线又可以继续发展3个下线,以此类推,直接和间接发展3个层级下线的会员可以分别获得乙公司3000元、2000元、1000元不等的佣金返利,其中60%可以提现。陈某某负责该会员系统的建立和管理,对相关人员进行操作培训,并将系统自动生成的佣金返利报表上报给乙公司财务,财务核算后将佣金返利转账至会员银行账户。2017年6月以来,甲公司采取“三级分销”的经营模式,先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王某甲、朱某某、张某某等下线会员共计116 人且层级在三层以上,收取购车信誉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其中陈某某经手上交给乙公司财务的购车信誉保证金合计246999元。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网页截图、资金交易明细、经营行为的认定、归案经过等书证;2、王某乙、朱某某、张某某等会员的证言;3、同案犯曹某某、王某甲的供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曹某某、王某甲以销售新能源汽车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未区分主从犯的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段宝泉

检察官助理:谢尊平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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