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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511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陈某丙,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6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2年起以“1040阳光工程”项目的名义,在广西北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引诱陈某丁、林某甲、林某乙、郭某某、邱某某、杨某某、吴某甲、李某甲、曾某甲、陈某戊、欧某甲、庄某甲、庄某乙、庄某丙、何某某、叶某某、王某某、许某某、梁某甲、陈某某、梁某乙、陈某己、林某某、陈某庚、欧某乙、李某乙、许某某、吴某乙、许某某、曾某乙、吴某丙、陈某辛、陈某辛、杜某某、李某丙、吴某丙、吴某丙、梁某甲、陈某癸、李某甲、林某丙、彭某某、彭某某等人以缴纳每份69800元入会费用及统一设置银行卡密码121314,交由他们统一投资申购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陈某甲是“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层级已达3级以上,发展下线超过30人。

“1040”资本运作工程项目,又称“1040阳光工程”、“1040资本工程”。该传销组织分为五级三阶制,按投资份额分别分为初级业务员、组长、主任(业务员)、经理、老总(A级高级经理)五个级别。按照投资的份额和下线的人数、级别,分为三个晋升阶段:晋升主任、晋升经理、晋升老总。其中老总级又可分为A1、A2、A3、A4四个不同级别高级经理。该传销组织以加入后做到A4级别后共可获利1040万元为诱惑,引诱参加者加入并不断发展下家作为计酬和返利。符合条件的人经熟人推荐在广西北海四大国有银行开卡缴纳69800元费用即可直接取得该组织主任资格。取得主任资格后,发展够2个下家即可成为经理(每位会员最多只能发展3个第一层级的直接下家),达到经理级后,线下3个直接下家都成为经理(满某某),并且自己的总发展下家人数达到28人后(包自己29人)可以晋升为A1(刚晋升的“老总”长江“新A”),直接发展的3个下家都成为A1后,本人相应晋升为A2,直接发展的3个下家都达到A2后,本人晋升为A3,以此类推到A4。如果直接发展的三条线有一条断脚就不能晋升了。只有达到“老总”级别才可以接触到“1040阳光工程”的实体工程,并获得工程分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林某乙、李某丙、李某甲、曾某乙、陈某辛、吴某丙、杨某甲、李某某、庄某甲、庄某乙、曾某丙、何某某、吴某丁、叶某某、王某某、林某甲、李某甲、李某丁、凌某甲、黎某某、杨某乙、吴某甲、杨某丙、许某某、陈某丁、梁某甲、陈某某、郑某某、梁某乙、易某某、凌某乙、吴某丙、麦某某、陈某己、林某某、欧某甲、陈某庚、欧某某、欧某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人凌某丙、宁某某、梁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组织、领导传销人员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开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0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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