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9年7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0019590703001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3月9日被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5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以介绍购买瑞波经典瑞波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700元起购买瑞波币为加入资格,发展河南下线甄某某、海某、高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朱某某、朱某甲等三十余人,共有十级,涉案金额三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年龄情况;刑事判决书及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前科情况;被告人陈某某与刘某某微信聊天记录;2.证人崔某某、海某、李某某、刘某甲、刘某某、刘某乙、任某某、苏某某、赵某某、朱某某、朱某甲等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组织、领导传销的情况;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组织、领导传销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足以证明案件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要求参加者购买瑞波币为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构成层级,引诱他人参加,并发展他人,骗取财物,被告人陈某某在传销活动中起策划、操纵作用,承担管理、协调职责,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刑事处罚,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国奇
田文生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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