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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8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 2019年9月8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18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20年9 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7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收取师某某52000元的情况下先后两次组织师某某以旅游签证的形式去日本、韩国打工。2017年7、8月份陈某某在收取武某某40000余元的情况下组织武某某以旅游签证的形式去日本打工。案发后,陈某某退赔违法所得并获得二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出入境记录查询等;

1证人师某某等人的证言;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案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以旅游名义非法组织他人出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永臣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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