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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公诉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陈某某,小名“**”,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某某,住大某某**镇**村**组。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大某某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某某公安局于当日执行逮捕。同年1月25日被大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12 月10 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D某某(陶***,女,1989年**月**日生,越南籍槟桅省人,与被告人陈某某系同居关系)在越南的亲戚介绍,将越南籍女子V***(武***,女,1993年**月**日生,越南永隆省**县人)“介绍”给刘某当妻子。陈某某、刘某及V***(武***)到达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以下简称越南)海防关口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V***(武***)没有任何有效边境签证的情况下,安排V***(武***)乘坐摩托车逃避越南边境检查,非法偷越国(边)境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通过黑车司机张**(已判刑)用摩托车载V*** (武***)逃避中国边境检查站的检查,进入中国境内,后陈某某收取刘某介绍费3万元。

2017 年12 月29 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D某某在越南的亲戚介绍,将越南籍女子N**(阮**,女,1972年**月**日生,越南永隆人)“介绍”给赵某某当妻子。被告人陈某某明知N**(阮**)没有任何有效签证的情况下,安排N**(阮**)乘坐摩托车逃避越南边境检查,非法偷越国(边)境进入中国境内。又通过黑车司机(具体身份不详)用摩托车载N**(阮**)逃避中国边境检查站的检查,进入中国境内,后陈某某收取赵某某介绍费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大某某公安局提供被告人陈某某手机截图刑事照片一组;2、案件移交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前科查询信息等书证;3证人D某某 ( 陶***)、V***武***、N**(阮**)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搜查、提取笔录;6、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莉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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