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二部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93********,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里**排**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周某某、许某某(均另案处理)于2018年4月至6月间,在蓟州区渔阳镇共同经营管理的“龙泊清泉休闲会所”内,组织卖淫人员陆某某、连某某、李某某、庞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
被告人陈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吉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阳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6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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