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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组织卖淫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19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龙门县**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14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同案人熊某某、徐某某(均已起诉)等人在本市海珠区南洲路28号天元水疗(原名广州岸尚水堂桑拿)组织韦某某、夏某某、陶某某等女技师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其中,被告人陈某某是该会所副经理,负责会所经营管理工作。 

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曾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辩解;4.电子数据;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心敏

2019年122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2册3卷,光碟5张。

3.扣押被告人陈某某手机1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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