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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组织卖淫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三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03月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某招募、组织崔某某、邓某某、朱某某等卖淫女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理想新城锦绣华庭小区陈某某承租的**号楼**单元****室和**号楼**单元****室内,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向周边发布招嫖信息,联系到嫖客后安排卖淫女多次以198元至1200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为不特定男子提供胸推、手淫、性交等服务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陈某某与卖淫女约定每单四六或五五分成,以此从中获取提成、牟利。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信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招募、容留多人从事卖淫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予以酌处。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岩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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