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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组织卖淫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一刑诉〔2020〕Z15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78********,汉族,初中,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住海南省昌江县****小区******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由昌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唐德武,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份至2019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其承租的昌江县**镇**路**号**房内多次容留李某某(已行政处罚)进行卖淫活动,并为其卖淫把风望哨,从中抽成获利。

2.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4月2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其承租的昌江县**镇**路**巷**号**房内多次容留郑某某(已行政处罚)进行卖淫活动,并为其卖淫把风望哨,从中抽成获利。

3.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其承租的昌江县**镇**路**号**楼**房内多次容留蔡某某(已另案处理)进行卖淫活动,并为其卖淫把风望哨,从中抽成获利。

根据公安机关提取的微信转账记录明细表,陈某某抽成卖淫违法所得为3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印刷厂缴交水电等费用通知单、房间租赁协议书、收据、收款收据、租房合同及收据、机修厂铺面2017年-2019年缴交租金情况表及收据、提取笔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告知书、逮捕必要性说明;

2.证人郑某某、李某某、蔡某某、瞿某某、符某某、赵某某、苏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附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旭

                               书 记 员:吉承高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主要证据目录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涉案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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