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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组织淫秽表演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陈某某,性别:女,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78********,,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镇**村,暂住本区**路**号**室。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1年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区爱辉路**号其负责实际经营的“上海宝山区**茶室”,组织、安排任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在888包厢内以“脱衣舞”形式向客人王某某等人进行表演,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脱衣舞”表演属于淫秽表演。

同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查封笔录》及照片证实,民警已对涉案场所予以搜查、查封,并对涉案资金予以扣押。

2.证人吴某某、任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被告人陈某某安排二人在**茶室888包房内进行淫秽表演。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安排任某某在某某茶室进行淫秽表演。

4.证人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被告人陈某某安排吴某某、任某某在**茶室888包房内进行淫秽表演。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照片证实,案发当晚,吴某某、任某某在**茶室888包房内进行的“脱衣舞”表演属于淫秽表演。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吴某某、任某某因进行淫秽表演被予以行政处罚。

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对上述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 阁 林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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