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一部刑诉〔2020〕95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乡**组**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村**委**楼**室。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小可爱”直播平台注册昵称为“会所升级版”的主播账号,后多次使用该账号在平台内开设直播间,招揽多名网民观看其裸露生殖器进行自慰等淫秽表演,从中牟利。杨某某于2019年12月下旬至2020年1月上旬在本市长宁区先后三次进入“小姐姐”App(“小可爱”直播平台观众版),观看被告人陈某某直播的淫秽表演。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直播的三段视频均属于淫秽表演。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电子数据检验笔录、视频录像、手机截屏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照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使用账号“会所升级版”多次在“小可爱”直播平台进行淫秽表演并从中牟利。
2.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直播的三段视频均属于淫秽表演。
3.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互联网上组织淫秽表演,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竑卿
检察官助理:黄飞扬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