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3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街道**村**岭**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雪莹,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系佛山市南海区**经营部员工,2018年1月开始在**镇**广场**授权体验店任店长,负责店铺全面运营工作,包括仓储管理、商品出售。2020年6月至8月期间,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私下将28台**牌手机和1个**牌智能磁吸键盘以低价卖给刘某某等人,所得钱款用于赌博和归还网贷。2020年8月12日,被害单位通过盘点查账,发现陈某某侵吞单位财物,陈某某向被害单位退还人民币12000元。同日,警察在**镇**大道**楼**通讯公司总部抓获陈某某。
经鉴定,28台**牌手机和1个**牌智能磁吸键盘共价值人民币1671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健祥
检察官助理 钟嘉颖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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