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 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104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系哈尔滨**公司员工,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路**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室)。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4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23日、5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4日至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哈尔滨**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虚假的购米合同并出具发票,将**有限公司给**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赠米卖给**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公司分两次共计购买1940袋大米,同时按照发票金额向**米业打款人民币50400元和15000元。**米业按照陈某某的要求将上述钱款退还给陈某某指定的于某某账户中,于某某将47880元以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到陈某某银行账户,15000元以现金的形式交给陈某某的妻子宋某某。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有限责任公司两次购买的大米价值人民币65400.00元。
经侦查,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传唤后投案,拒不供认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报案材料、仓储货品交接表、应征人员履历表及劳动合同书、**米业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交易明细、于某某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林某某、徐某某、于某某、修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于某某、修某某对宋某某的辨认;
5.鉴定意见:黑龙江中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私自卖出获得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萍
2020年6月5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