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2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61978********,土家族,大专文化,**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大区商务代表,户籍所在地、现住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栋**。2018年12月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公安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于同年4月12日至同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任**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大区销售商务代表,负责销售数据上报工作。
2014年5月至2015年10月,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量数据,将公司销售费用共计936652元占位己有,并予以挥霍。现被告人陈某某已全额退赔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帐明细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余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单位举报材料;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报本单位销售数据侵占销售费用,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19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公安北辰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五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辩护人孙利、裴雅楠,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3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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