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65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头市**区**街道**。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3日和2020年3月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和2020年4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被告人陈某甲原系本市**街**村**路**号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分公司”)的总经理,全面负责佛山分公司的经营业务。2016年6月1日,陈某甲以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名义与陈某乙签订《拨付与退付投标保证金合同》,向陈某乙借款370000元分别用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碧桂路与外环路匝道新建工程等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后因未能中标,佛山市顺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投标保证金返还总公司,总公司再将上述款项转账至陈某甲账号,陈某甲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未按合同退还投标保证金给陈某乙而予以侵占,并用于个人挥霍。
2、2016年8月份,佛山分公司中标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的第五期亮警灯工程。2016年10月10日,陈某甲向总公司申请工程进度款共计314142.27元,收到该笔工程进度款后陈某甲没有按规定支付施工方,而是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二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杰民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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