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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74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系东莞市**酒店财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沙田镇**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原系被害单位东莞市**酒店财务部出纳兼会计员,负责财务工作。2016年5月开始,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私自制作**酒店支票到银行提取现金、将其个人银行帐户作为客人在**酒店通过美团消费的收款帐户的方式,先后侵占**酒店款项合计约36万元,并将所得款项全部用于赌博及偿还赌债。2019年12月3日20时许,公安民警接警后以调查赌博事宜将陈某某口头传唤到沙田派出所审查。陈某某已归还被害单位12万元,其余款项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单位委托的人的陈述: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练飞秀

2020年3月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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