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26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4198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原是广州市**珠宝有限公司**主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村**号,住番禺区**街**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12月3日入职位于番禺区的广州市**珠宝有限公司,任职**主管,负责监管研发部所有物料仓的实物及每日下班的盘点工作、月末的盘点工作,并负责监管研发部收发发货给员工、收货、输入工人绩效等工作。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因沉迷网上赌博,利用自己在公司负责保管金饰和金饰废料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把一批金饰和金饰废料带离公司并予以销赃,得款人民币18万元。公司发现金料短缺查问时,被告人陈某某承认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并愿意赔偿,后因无钱归还而离开公司。2019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在番禺区沙头街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
经审计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非法侵占了黄金数量为586.13克,价值为人民币170083.2元;铂金87.07克,价值为人民币15897.97元,合计185978.17元。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广州市**珠宝有限公司人民币185978.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碧红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于现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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