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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广州**管理有限公司商务经理,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区**路**号,住广州市黄埔区**村**管理有限公司宿舍。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某担任广州市**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务经理,负责客户的到访接待、项目的讲解和洽谈、促进客户与公司的合作、跟进客户的款项交付、跟踪店铺落实选址等工作。

案发前,被告人陈某某因归还赌博欠款向他人借款,在负债累累、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于2020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与客户洽谈加盟事宜,并跟进客户加盟费交付的加盟费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要求客户将加盟费转账到其个人控制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以及绑定的银行账户中,私自截留客户李某某交纳的加盟代理费6万元、客户王某某交纳的加盟代理费94,800元后不上交**公司入账,并将上述共计人民币154,800元的公司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20年10月11日,因涉案的客户到**公司参加培训课程,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情即将败露时,主动向**公司坦白了其犯罪事实,**公司员工遂报警,公安机关到场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单位**公司报案材料以及报案委托人何某某的陈述;3.证人余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4.**公司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应聘资料、工作职责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涉案微信转账流水等书证;5. 辨认笔录;5.户籍材料和归案经过等书证材料;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雅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2张。

3.穗埔检量建〔2020〕16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及证据开示材料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依法扣押的被告人陈某某的手机等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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