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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职务侵占案)_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陈某某(又名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704811990********,现住滕州市**镇**村**号。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陈某某受王某某雇佣在**平台“**旗舰店”商铺负责电商运营工作,运营期间利用多次“刷单”以短时间提高销量并提升排名和权重,从而提升业务销量。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自己在公司内部职权和平台内的管理权限,私自点击退款,资金流回后自行挥霍,同时王某某继续交付陈某某刷单资金,共计侵占公司钱款数额达118248.8元。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传讯后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电子证据,户籍证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公司职务的便利,将公司款项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筱璋

张雪峰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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