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号,原系汕头市金平区**食品商行员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10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及委托辩护人等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被告人陈某甲,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于2020年3月3日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汕头市金平区**食品商行(位于汕头市金平区**路**号**苑**幢地面层**号之**)工作期间,利用负责为商行运送货物到商铺并收取货款等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涂改送货收款单据等方式,在负责经手的商行75单送货收款业务中,侵占商行的货款90355元。被告人陈某甲侵占商行的货款的行为被察觉后,退赔商行80000元。2019年10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陈某甲的身份证明、户籍材料,汕头市金平区**食品商行的工商登记资料,说明材料,相关的单据等;
2、证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朱某甲、林某丁、黄某甲、郑某甲、林某戊、蒋某某、黄某乙、张某某、李某某、许某某、邱某某、郑某乙、朱某乙、陈某乙等的证言;
3、被害单位汕头市金平区**食品商行的报案报告;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5、鉴定结论: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利用担任汕头市金平区**食品商行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为群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6册;
3、量刑建议书、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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