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公刑诉〔2019〕4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71984********,汉族,初中文化,系**有限公司保安队长兼后勤管理,湖北省荆州松滋市人,户籍地湖北省荆州松滋市纸厂河镇万伏村**组**号,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东涌镇**附近出租屋。2019年8月8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系**有限公司汕尾**一标段项目的保安队长兼后勤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其下属的工人廖某某购买了保险,2017年廖某某工伤后,**公司在保险公司赔付款项到位前先行垫付了廖某某工伤费用,但因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必须发放至投保人的银行账户,为确保能收回先行垫付的工伤款项,**公司要求廖某某以其名义办理银行卡交由公司保管,廖某某遂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122620090********的工商银行卡(附有密码)交由公司保管。2019年2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按**公司安排开始保管廖某某等工伤人员的银行卡。2019年2月1日,保险公司将赔偿款143904.29元汇入廖某某的工商银行卡。被告人陈某某在保管廖某某银行卡过程中,隐瞒赔偿款已拨付的事实,于2019年3月29日和30日,谎称公司需要用钱,将廖某某的银行卡交给其表妻舅甘某某,指使甘某某先后从廖某某的银行卡中取出12400元给他。同年4月22日至2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回湖北荆州松滋市老家期间,因与朋友赌扑克输钱,先后五次在其朋友POS机上用廖某某工商银行卡刷卡消费合计115000用于偿还赌债。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受公司安排保管廖某某银行卡的职务便利,先后窃取127400元。2019年8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将其从廖某某银行卡窃取的127356.14元退还**公司,获得**公司的谅解。同年8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东涌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其保管公司下属工伤工人银行卡的职务便利,窃取卡内12740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从轻处罚;陈某某案发后积极退清赃款,取得公司谅解,悔罪表现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丽娜
2019年12月12日
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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