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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职务侵占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二部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021980********,汉族,大学文化,原系苏州**有限公司销售内勤**,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镇**花园**幢**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7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9月4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担任位于苏州市相城区的苏州**有限公司销售内勤**,负责销售合同的拟定以及在该公司系统内录入销售订单、制作销售出库单并安排发货事宜。被告人陈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向河南**有限公司销售减速机的过程中,利用系统漏洞,通过在系统外开具销售出库单的方式,将价值人民币197970元的80台减速机予以销售,后将货款占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单位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购销合同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9月28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朦倩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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